《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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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湘民宗通(2023)1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宗局、教育(体)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3月20日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退役军人
2、事务厅省台办关于印发V湖南省进一步调整高考加分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0)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级民族、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负责。按照职能分工,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民族部门职责1、负责本地区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负责对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进行宣传。3、负责把关考生民族成份的变更和核对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相关材料。4、负责在综合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结果的基础上,对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进行审批。(二)教
3、育部门职责1、负责对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进行宣传。2、负责审核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的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3、负责对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信息进行公示,并根据民族部门审批的加分类别对考生实施加分。(三)公安部门职责1、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考生户籍信息(包括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变动信息)。2、市(州)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信息进行复查和认定。(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1、负责对技工院校考生进行民族优惠加分政策宣传。2、负责审核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技工院校考生的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
4、。3、负责对技工院校考生申请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信息进行公示。第三章资格条件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族自治地方为自治州、自治县和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县(区);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是指会同县、沅陵县、绥宁县、江永县、石门县、慈利县;民族乡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乡以外的其他民族乡(名单见附件2)。散居区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民族乡以外的地区。第四条考生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资格条件:对考生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资格条件实行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三统一”),即具有我省同一县(市、区)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学籍和连续3年实际就读,申请时的户籍与高
5、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在同一县(市.、区)的考生方可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申请民族乡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必须在民族乡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进一步调整高考加分政策实施办法(湘教发(2020)17号文件)精神,把握好“三统一”的范围。与上述条件不符,或者存在违规办理户口迁移、补登和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等情况的,不享受该加分政策。考生加分资格审核通过后至高考当年6月7日前户口迁出所在县(市、区)的,取消加分资格。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1.2023年、2024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2025年高考
6、起加10分,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 2023年、2024年,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年高考起取消加分。3. 2023年、2024年,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年高考起取消加分。4. 2023年、2024年,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以及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3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年高考起取消加分。5. 2023年、2024年,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年高考起取消加分。第六条考生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7、,少数民族成份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七条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系统及时申请民族优惠加分资格,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考生网上申请结束后,全省统一启动资格审核程序,确定审核时间。审核工作应于高考当年的4月底前完成。第八条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一律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第九条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民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信息,便于考生查阅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审核办法。第十条根据考生申请情况,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审核。1、无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
8、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经考生所在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公安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民族部门负责审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经县(市、区)、市(州)两级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民族部门审批。2、本办法中所指户口补登是指申请登记户口时已满3周岁。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户籍审核的起始时间为高中教育阶段学校一年级入学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截止时间为高中毕业当年6月6日。3、县(市、区)公安部门对考生户籍信息(包括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变动信息)进行审核。4、教育部门负责对主管学校的应往届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籍
9、和实际就读年限进行审核。5、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主管技工院校应往届毕业生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进行审核。6、县(市、区)民族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对无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进行审批;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录等情况的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提出意见。7、市(州)公安部门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户籍信息进行复查和认定。8、市(州)民族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复查认定,在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结果的基础上,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
10、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进行审批。第十一条审核工作结束后,考生可登录申请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情况。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申请系统提出复核申请。第十二条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示本地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考生毕业学校(或报名点)负责公示本校(或报名点)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学校或报名点、民族、享受民族优惠加分类别及加分分值等事项。省教育考试院于高考当年5月下旬起在网站统一公示全省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第十三条审核表一式两份,正反两面打印,一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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