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认定的实践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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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选购之表见代理司法认定的实践分析作者介绍徐寅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赫特福德高校商法硕士、苏州高校法学硕士。执业10余年间,为各大房地产、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诉讼案件300余起。曾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的起草工作及其适用指南、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等书籍的编写工作,曾在建筑、上海律师、商法等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基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建筑市场情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行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是一客观事实。由此引发的最为常见的纠纷,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转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之
2、间的工程款之争以外,就是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其中又以对外材料选购纠纷为巨。以我们服务的多家大型建筑施工单位而言,因实际施工人对外材料选购而引发的年诉讼量,几乎均占其年涉诉总数的半数以上。而此类纠纷,法院又大多是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表见代理的制度规定为由,判决转包、违法分包或被挂靠单位对外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判决,其背后好像有一套公正逻辑,短期内缓解了大量所谓善意第三人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但从长远来讲,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规定,却也较为严峻地损伤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近年来从最高院到各地方省市,都出现了日益趋紧的司法审判趋势,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本文即以
3、我们参加的个案为例,分析这样一种审判趋势,试图为我们工程律师的办案实务供应借鉴。一、案件简介2023年,盐城A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厂房工程发包给江苏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建,B公司随即将全部工程转包于王某,后王某又将其中的土建部分发包给杨某,并以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与杨某签订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杨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外以B公司的名义向盐城C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选购商品混凝土177万余元,并签订有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后因杨某无力支付混凝土款,C公司遂将杨某、B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连带支付全部混凝土款。起诉过程中,C公司提交了王某与杨某签
4、订的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张贴在施工工地的B公司人员联系电话一览表(其中有杨某的联系方式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工程开工现场照片(其中有杨某),举证认为杨某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1、C公司在与杨某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时未尽谨慎义务,该购销合同仅有杨某的签字而无B公司的公章。2、人员联系电话一览表中杨某的身份系现场负责人,而其栏上方间隔一格王某栏为项目负责人,且该表加盖的公章是B公司项目章,而非B公司的公章。3、杨某的身影虽出现在A公司建设施工开工现场,但其离主场地较远,正常人即会产生其非主角的印象。4、C公司作为设立运营已多年的法人企业理应产生合理的疑点,即杨某的详细身份能否代表B公司签订
5、总额达百万元的买卖合同,但C公司未加以核实。因此,判定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C公司主见要求B公司担当连带责任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C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杨某系B公司的职工,而建筑工地上有众多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并非每个人均具有代表公司对外发生交易的职权,即便在人员电话一览表中,杨某也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为王某,杨某并不当然代表B公司。作为从事商品混凝土经营的单位,C公司在发生交易时理应对交易对象有所认知,在杨某并无任何托付手续的状况下,即与杨某个人签订合同,直至二审中,C公司供应的杨某出具的欠条也表明其追款行为的对象是针对杨
6、某个人。因此,C公司认为杨某的行为系表见代理,没有依据,从而判定驳回C公司的上诉。二、最高院、地方省市(以江苏为例)的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7月7日颁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法发(2023)40号),其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合同相对人主见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担当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人民法院在推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
7、各种因素综合推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留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施工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加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推断。该指导看法对善意相对人的举证义务以及法院的自由心证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探讨通过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纪要(一)。该份纪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表见代理纠纷案件时,既要留意爱护善意相对人利益,又要兼顾被代理人利益。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以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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