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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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发20234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上市公司各类重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2、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2)7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
3、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筹划、实施重组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其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行为,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4、股票上市规则重组审核规则和本指引等相关规定。前款所称有关各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等相关方。上市公司发行存托凭证、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权证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或者实施涉及股份发行的合并、分立的,参照适用本指引规定。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各方应当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主动地向上市公司提供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上市公司及有
5、关各方应当审慎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第五条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登记、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申请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严格控制停牌时间,避免滥用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避免以申请停牌代替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的信息保密义务。涉及停复牌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相关规定办理(公告格式详见附件Do第七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6、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的相关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接受业务委托,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认真核查披露和申请文件,独立出具专业意见,并督促、协助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他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八条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回应市场或媒体重大质疑,并按照本指引等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媒体说明会。媒体说明会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确保真实准确、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利用说明会进行广告性、夸大性等不实宣传。第九条上市公司
7、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本所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需要对重组方案实施问询,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披露本所问询函及回复,并披露修订后的信息披露文件。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社交媒体或市场出现的关于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如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并披露澄清公告。第二章重组方案第一节重组方案披露第十一条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可以披露重组预案,也可以直接披露重组报告书。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应符合内
8、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重组审核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要求(重组预案格式详见附件2)o有关各方应当积极推进重组事项,及时披露重组方案。上市公司筹划不需要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在披露重组方案前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重组提示性公告)。重组提示性公告应当明确披露重组方案的预计时间、重组标的名称或标的范围、主要交易对方、交易方式等。预计时间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组方案。公司未在预定时间内披露重组方案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风险及是否存在重大障碍。第十二条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至发出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通知前,应当与交易各方保持沟通联系,并至少每30日披
9、露一次进展公告,说明本次重组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若本次重组发生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确实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尽快终止。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参照上述内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本指引第十二条所称重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与独立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等书面文件;(二)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相关协议,或者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三)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审批意见等;(四)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五)筹划事项出现终止风险,如交易双方对价格产生严重分歧、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税收政策
10、及交易标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本指引第十二条所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更换、增加、减少交易标的;(二)更换独立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三)配套融资方案、交易作价出现重大调整;(四)重组交易标的所在产业、行业及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五)重组交易标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六)交易对方、重组交易标的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七)交易各方无法在预定时间内获得有关部门审批、达到重组先决条件或完成重组方案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九)上市公司无法与交易对方取得联系并及时获取重组进展情况;(十)其
11、他可能影响本次重组顺利推进的重大事项。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重组审核规则等规定,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相关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和有关各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相关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因上市公司或重组交易对方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独立财务顾问无法做出判断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为上市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相关核查意见。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与有关各方签订业绩承诺等补偿协议的,上市公司披露的补偿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业绩承诺方、补偿方式、计算方法、补偿的数量和
12、金额、触发补偿的条件、补偿的执行程序、补偿的时间期限、补偿的保障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说明补偿协议条款是否清晰明确、切实可行,并审慎论证履约风险。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基于现有条件客观论证分析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包括补偿时间安排、股份解除限售安排、股份质押安排、补偿股份的表决权和股利分配权安排等,说明业绩补偿协议是否明确可行,以及保证上市公司能够获得切实可行的业绩补偿的相关措施,并充分提示是否存在补偿不足、补偿不及时的风险等。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后,市场出现重大质疑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并说明本次方案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拟继续推进。公司聘请的独立财
13、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第二节重组方案审议程序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规定编制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次一交易日披露重组预案摘要及全文、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如适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或意见(如适用),并根据披露内容提交下列备查文件:(一)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合同或协议;(二)交易对方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一条的要求出具的承诺;(三)国家相关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则性批复(如适用);(四)上
14、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交易对方原则上应当提供已经合法拥有交易标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说明材料;(五)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六)被立案调查上市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说明(如适用);(七)交易进程备忘录;(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15、如适用)、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摘要(如适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核查意见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意见,并提交下列备查文件:(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提交的备查文件;(二)重组方案调整说明,包括:与预案相比,交易对方、重组方式、交易标的范围及估值、发行股份价格是否发生变化(如适用);(三)业绩补偿具体协议(如适用);(四)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适用);(五)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
16、知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关于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解释原因,并明确是否继续推进或终止。继续推进的,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如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针对重组办法所列事项逐项表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如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为前提,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的交易方案可以分拆为两项议案、分别表决;如购买资产与配套
17、融资互为前提,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后,交易方案方可继续推进。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后,拟对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公告。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出现如下情形的,本次重组方案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一)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的;(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三)上市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第三章重组终止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提示性公告、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
18、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格式详见附件3),公告应当包括重组框架介绍(如适用)、终止重组原因说明、终止本次重组事项的具体过程、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等,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披露董事会决议内容、独立董事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如适用),并提交以下备查文件:(一)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二)交易对方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19、);(三)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对方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同时披露其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交易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后,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除适用本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情况,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终止重组事项。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因违反重组办法重组审核规则及本规则等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暂停重组活动或被本所中止交易的,公司应当暂缓召开股东大会或实施重组方案,并及时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重组事项或被本所终
20、止交易的,公司应当终止本次重组,并及时披露。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前,如该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上市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不得将重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止等情况进行风险提小。上市公司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后至向本所报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前,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上市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止等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在暂停期间,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按照
21、本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暂停重组进程的,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恢复本次重组进程:(一)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二)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
22、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体虽涉嫌内幕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三)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主体的。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撤换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所可就独立财务顾问的聘任及专业意见发表情况通过问询、现场督导等方式进行监管。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恢复进程条件的,经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主
23、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恢复进程。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暂停重组进程后,本指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主体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本次重组事项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终止本次重组进程,并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本指引第二十八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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