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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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发2023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上证发202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详见附件),现予以
2、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25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
3、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发行人、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向本所科创板转板(以下简称转板)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应当通过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向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
4、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一致。相关申请文件应当由两名保荐代表人或者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每名保荐代表人可以在沪深主板和科创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仅可以在沪深主板和科创板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一)最近三年内有过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二)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项目时,保荐人应当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其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作出说明与承诺。第四条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对
5、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的,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一)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二)申请文件目录中的文件名称与文件本身内容不相符;(三)不适用申请文件目录情况的说明与提交的申请文件不一致;(四)申请文件无法打开或者读取;(五)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六)申请文件签字处缺少本人亲笔签字,或者签字不清
6、晰;(七)申请文件盖章处未加盖公章,印章不清晰,或者公章上的名称与应盖章机构的名称不一致;(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加盖总所公章;(九)相关文件因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的,未由律师提供鉴证意见;(十)招股说明书、转板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未在六个月有效期内;(十一)本所认定应当补正的其他情形。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文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认可的,可适当延期。第六条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完成全部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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