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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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
2、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云南省节能审查的
3、相关管理实施办法,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第六条县(市、区)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
4、作指导。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与节能主管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蛰实施情况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第九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云南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
5、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到50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到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
6、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六)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州(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商其他州(市)
7、发展改革部门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州(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第十条各州(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十一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
8、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背雏、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直(产值)麟毛、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期口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肖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匕瞰;(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按照国家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的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项目,州(市)发展改
9、革委上报节能审查申请时,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地区五年规划期内各级已批复的节能审蛰项目个数、能源消费总量和五年规划期内可形成的能源消费增量;2拟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建成后,对本州(市)能耗双控”工作的影响分析评价;3 .对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出全省五年规划期内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值的项目,提出可行性化解措施,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4 .需进行能源消费替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节能审查前取得相应权限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源消费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对能耗强度下降任务目标未达序时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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