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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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发202348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的通知上证发20234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
2、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根据证券品种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本所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3)29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证发(2018)43号)、2019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65号)同时废止。境内发行人及转板公司、红筹企业应当按照发行上市的证券品种,适用相应的上市公告书。为做好相关衔接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取得核准批文的,按照原有规则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取得注册批文的,适用本规则。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已启动发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原有规则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本规则。特此通知。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目录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 .上海证券
4、交易所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在本所科创板转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发
5、行人及转板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第三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除本指引规定事项外,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或者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或者转板公司收到本所同意上市决定日至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转板公司均应当披露。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转板公司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
6、,发行人、转板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第五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转板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第六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应当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将上市公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刊登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提示性公告应当披露下列内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XXX
7、X年XX月XX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转板报告书)全文披露于XX网(www.xxxx.xxx),供投资者查阅。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股票简称;(二)股票代码;(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转板公司总股本;(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转板公司流通股本数量;(五)发行人、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发行人、转板公司可以将上市公告书或者提示性公告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利用有
8、关信息谋取利益。第七条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推荐、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封面应当标有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告书xxxx公司转板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并载明发行人、转板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转板公司的英文名称、徽章或者其他标记、图案等;(二)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三)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四)发行人、转板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其他
9、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者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转板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第八条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各方,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声明与提示的,在不改变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境外注册地法律、境外上市地的规则或者实践中普遍认可的标准,对相关承诺、声明与提示的
10、表述作出适当调整。第九条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本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十条发行人、转板公司的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应当载有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
11、阅读刊载于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转板报告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转板报告书)全文。第十一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转板公司流通股(以下合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作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风险提示应结合涨跌幅限制放宽、流通股数量较少、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如适用)、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等因素,有针对性地作出描述。第十二条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或者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转板
12、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就公司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者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风险作特别提示。第十三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事项和公司治理等信息,提醒投资者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交易。第十四条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说明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是否在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由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结论性意见。红筹企业应当说明,投资者能否依据境内法律或者发行人注册地法律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以及相关民事判决、裁定的可执行性;投资
13、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否能够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以及相应保障性措施。第十五条红筹企业应当充分披露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投资者持有的发行人依据境外注册地公司法律发行的股份在股东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可能引发的风险;(二)发行人依据境外注册地公司法律发行股份,其股票持有人名册登记机构、持股信息变动记载方式、股份登记及托管要求、与境内市场股份登记及托管方式存在差异及其可能引发的风险;(三)因发行人多地上市、证券交易规则差异、基础股票价格波动等,造成境内发行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四)在境外增发证券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被
14、摊薄的风险;(五)已在境外上市的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六)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治理实践与境内上市公司遵循的公司治理规则的主要差异、影响及其可能引发的风险;(七)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第十六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申请调整适用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规定的,应当披露调整适用情况,由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并作重要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当披露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15、(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转板公司应当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披露股票上市审核情况。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当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二)上市时间;(三)股票简称;(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分别披露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后总股本);(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分别披露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九)参
16、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十三)股票登记机构;(十四)上市保荐人。第十九条转板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二)上市时间;(四)股票代码;(五)每股面值;(六)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七)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如适用);(八)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九)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情况;(十)每股收益(如有);(+-)每股净资产;(十二)转板费用概算(包括保荐费、信息披露费、转板手
17、续费等);(十三)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十四)转板公司总股本;(十五)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十六)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十七)本次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十八)本次上市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十九)股票登记机构;(二十)股东户数。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披露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转板公司应当披露申请转板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转板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第三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第二十一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应当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本次发行前
18、注册资本(转板公司总股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境内证券事务机构及其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第二十二条转板公司应当披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北交所上市期间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挂牌日期、北交所上市日期、证券简称及代码、调入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时间(如有)、报告期内发行融资情况、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交易市值等。第二十三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应当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
19、权结构控制关系图。第二十四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应当披露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境内外股票和债券的数量及相关限售安排(具体格式见附件1)o第二十五条科创板发行人、转板公司应当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姓名、职务、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境内外股票的数量及相关限售安排。第二十六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或者转板申报前已经制定或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分次授予权益的对象、数量、未行权数量、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相关行权、限售安排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或者转板申请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
20、容。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2)0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分股东列明所持股份变动情况。转板公司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在本所上市前的股东持股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2)o第二十九条发行人、转板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期限(具体格式见附件3)。发行人、转板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披露本次上市前持有表决权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数量、持有表决权数量及比例(具体格式见附件4)。第三十条发行人的
21、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发行人应当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等事宜。第三十一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披露有关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及限售安排。科创板发行人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披露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名称、与保荐人的关系、获配股数、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安排。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包
22、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发行数量;(二)发行价格;(三)每股面值;(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如适用);(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六)发行方式;(七)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以表格形式披露);(+-)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条所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披露其相关情况,包括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及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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