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管理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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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卡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支出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职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凡是需要在财务计划处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报销业务的所有在职人员、长期聘用人员都应办理公
2、务卡,由于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个人承担。第四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一)凡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科研项目发生的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或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含)以下的支出;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3、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4、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
3、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第五条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计划处负责办理。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计划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七条财务计划处应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手续。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的开立以部门为单位,各部门统一收取办卡材料并填写公务卡办理清册表,整理汇总后交财务计划处,财务计划处确认后集中向
4、中国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计划处确认核实,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财务核算系统管理。第九条各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调离本校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经财务计划处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应由个人自行到中国银行挂失或补办,并通知财务计划处变更相关信息。第十条学校统一办理的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由个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享受免担保、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第十一条
5、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科研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计划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十二条公务卡授信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具体额度由财务计划处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学校业务需要,与中国银行协商设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三条中国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口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四条持卡人对公务卡的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第三章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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