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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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23.02.14生效日期:2023.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皖注协20237号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的通知皖注协20237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强化行业自律,省注协制定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经七届二
2、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L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2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3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4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2月14日附件1: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规范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程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3、和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会员,是指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第三条协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第四条会员对协会实施的惩戒,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第五条协会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协会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
4、果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下达自律监管关注函、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第六条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第七条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给予惩戒:(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五)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六)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违反
5、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的;(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第九条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6、(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或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的;(七)非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第十条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审计计划的;(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四)未按规定编制、
7、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七)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第十一条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质量管理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的;(三)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
8、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四)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五)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六)未按规定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七)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八)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九)其他违反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行为。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继续教育、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
9、检),以及事务所综合评价等业务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超过规定期限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注册会计师拒不配合的除外),以及注册会计师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情节给予责任方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及时向协会申报注销已离开行业不再执行业务或已死亡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第十五条会员阻挠或拒绝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应当给予公开谴责;存在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
10、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一)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二)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三)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第三章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第十八条协会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由协会作出惩戒决定。惩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惩戒庭会议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具体议事规程适用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
11、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九条协会秘书处为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三)负责提议召开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四章惩戒
12、的程序和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于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惩戒庭采取合议形式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第二十三条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以协会名义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
13、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第二十四条惩戒庭合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认会员有本细则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
14、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第二十五条惩戒决定通过后,协会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姓名;(二)事实和证据;(三)惩戒依据和结论;(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第二十六条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五章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会下设申诉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
15、对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由协会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申诉维权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申诉维权庭会议和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具体议事规程适用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处为申诉维权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与核实;(三)负责提议召开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四)负责申诉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五)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
16、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维权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六章申诉的程序和决定第三十条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申诉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的权利。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一条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
17、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采纳。第三十二条申诉维权庭采取合议形式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第三十三条申诉维权庭合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18、作出以下决定:(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协会应当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
19、会计师姓名;(二)申诉请求和理由;(三)申诉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五条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第三十六条申诉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第三十七条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协会应将涉及惩戒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当事人是
20、指被检查、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第四十条在惩戒实施中应当尽量减少印刷纸质材料,多使用电子版材料。确需纸质材料的,应当双面打印。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惩戒委员会是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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