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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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一、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发布海洋环境及海洋灾害公报、通报,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
2、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负责本省功能定位尚不明确的混合性港口港区内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所管辖海域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海事和渔业等部门建立联合
3、执法制度,适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修改为:“沿海市、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等工作,负责陆源污染物防治和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沿海市、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资源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科学研究,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管理,以及赤潮灾害防治和海洋生态修复、海域海岸线修复工作。沿海市、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4、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所管辖海域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负责本省功能定位尚不明确的混合性港口港区内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沿海市、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
5、法行为,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沿海市、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和依法行使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二、第三款“新建、扩建、改建的海岸工程,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
6、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新建、扩建、改建的海洋工程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依照规定听取社会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围海、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
7、境主管部门批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公众的意见。”三、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
8、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超标准排放海水养殖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修改为:“超标准排放海水养殖废水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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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海洋环境 保护 规定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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