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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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蓝旗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和锡林郭勒盟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强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旗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调研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第四条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章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第五条机要通信
2、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下列公务活动:(一)机要文件、涉密载体的运送;(二)紧急重要公文的取送;(三)携带涉密文件或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四)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等的运送。第六条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下列公务活动:(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维护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二)处理时限性强的紧急公务或者突发事件;(三)参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召集的紧急会议或者公务活动;(四)因交通不便或者时间要求紧的集体公务出行。第七条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侦查、办案、监察执纪、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执勤公务活动。第八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主要用于保障技术侦察、防爆、清
3、障、抢险、检测、监测、防火、灭火、运水、消防、现场勘察、通讯指挥、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验、环卫清洁等公务活动。第九条实物保障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享受实物保障用车待遇的人员在办公行政区域内的正常公务出行、上下班交通以及到公费医疗指定医院就医。第十条调研用车主要用于保障辖区内的集体调研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安全监督、国土监察、环保督察、文化旅游监察、卫生监督、人防检查、城乡建设监察、防汛抗旱检查、物价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节能监察、交通运输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业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相关
4、业务办理、突发事件处置、文件档案资料取送、重要公务接待等公务活动。第十三条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享受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对补贴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应当自行保障。未享受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可以采用实报实销、经费包干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第三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的标准执行。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或者经批准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第十六条旗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务用车编制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一)旗委、人大、政
5、府、政协机关的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核定的编制数执行。其他单位的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按照人员编制数量核定,人员编制在50人(含)以内的保留1辆,50人以上、100人(含)以内的保留2辆,100人以上的保留3辆,苏木镇最多可保留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不单独保留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50人(含)以内的保留1辆,50人以上、100人(含)以内的保留2辆,100人以上的配备3辆。(二)实物保障用车编制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三)调研用车编制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
6、核定的编制数执行,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四)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旗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一)旗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按照各单位人员编制数量核定,人员编制数50人以下的配备1辆,51人至100人的配备2辆,100人以上的配备3辆。(二)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按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核定的编制数执行。第十八条党政机关人员、机构发生变化,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党政机关的申请及时调整公务用车编制。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
7、公务用车编制的,由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盟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增加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由旗财政部门报盟财政部门审批,旗财政部门应当将编制变动情况报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增加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的,由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报盟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临时机构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第四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二十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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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蓝旗 公务用车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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