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支持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税费政策指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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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3.02.10生效日期:2023.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江西省支持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税费政策指引(2023)2023年2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为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提供良好就业创业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2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精神,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深入推进双一号工程建设,围绕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归并截至2023年1月底的37项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退役
2、军人及随军家属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就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3、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赣财法(2019)32号)4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醯财税(2022)Il号)(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
5、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 .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3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 .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5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6、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6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依据】1
7、.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32号)4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醯财税2022Il号)(三)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
8、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五)安置军队
9、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 .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2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六)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10、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七)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2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
11、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八)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二、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
12、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3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食(2023
13、年第1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食(2023年第1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14、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
15、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食(2021年第12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1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5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3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17、0%)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宜(2021年第12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
18、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江西省确定的税额幅度,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6
19、.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按照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
20、,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萱(
21、2022年第10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7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
22、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个体工商户按照江西省确定的税额幅度,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8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农、林
23、、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1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享受条件】1 .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2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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