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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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学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体在职教职工。博士后、
2、项目聘用人员、与大学发生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理时限应不低于本办法中的最低时限;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第六条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是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秘书处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承
3、担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协调、落实、监督职责。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各执委部门,负责对应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工作。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清单第七条教师应努力做到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学校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有害信息;(四)在校园内传播宗教、组织宗教活动;(五)违反教学纪律,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和其他教学相关工作,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六)歧视、侮辱、打击报复学生,强迫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七)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行为;(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九)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
5、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其亲属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其亲属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其亲属资源谋取私利;(十二)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十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第八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视情况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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