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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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XX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
2、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及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七)公司在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八)其他负有信息报告或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3、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XX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公平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
4、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XX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XX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XX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XX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还应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XX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5、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6、、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十二条公司直通披露范围由XX证券交易所确定。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第十三条公司证券发行等事项涉及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XX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第十四条上述披露内容外,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和披露时间,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XX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7、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96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
8、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9、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
10、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11、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13、、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和XX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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