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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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收部门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优化政策运行机制、扩大政策效果,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已经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核查和分析研究,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分为常规评估和专项评估。常规评估是指对执收部门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情
2、况调查、问题核实、听取建议、反馈意见的行为。专项评估是指对某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维持、调整、废止等意见的行为。第四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或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实施评估,适用本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一般由收费政策制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组织评估,也可以邀请第三方开展评估或参与政策评估工作。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公正、效率
3、原则;(四)统筹兼顾原则。第六条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应当作为评估对象:(一)实施有效期满或实施时间五年以上的;(二)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三)涉及面较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四)矛盾集中、投诉较多的;(五)引发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六)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评估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第七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工作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评估计划,商省财政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确定。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下级政府或者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评估的,下级
4、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总体效果情况。重点评价政策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政策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评价及反映情况;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二)合法性情况。重点评价政策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三)合理性情况。重点评价政策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可行,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四)可操作性情况。重点是评价政策措施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以及是否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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