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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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云南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云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建设,人、财、物以及科研活动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鼓励以依托单位的独立二级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等形式组建。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坚持
2、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科学管理”的建设原则,强化绩效目标,实行动态优化调整,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数量规模,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第五条重点实验室采取竞争申报和主动布局方式批准建设。采取竞争申报的,按照重点实验室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开展。采取主动布局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在我省特色或亟需领域,以达标认定制的方式建设,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建设标准。第六条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不同,主要分为省重点实验室和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3、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同时为培养全国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需求与优势特色,开展较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研人才与团队,促进高质量发展。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二)负责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重大事项变更和合并撤销。(三)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的使用。(四)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的验收、考核和评估。(五)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省直相关
4、行业部门和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推荐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推荐。(三)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督导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四)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和评估。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负责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三)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5、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和推荐部门做好考核和评估,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事项变更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五)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工作深度融合。(六)落实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到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第三章申报与批准第十条申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一)定位清晰,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在云南省具有本领域领先水平或优势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云南省重大科研任务。(二)负责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
6、造诣,主持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拥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固定人员应在30人以上。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比应达40%以上。(三)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集中,边界清晰;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一般应是良好运行3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五)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等
7、方面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六)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须有重点学科的支撑。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研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联合共建的要充分发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作用。(七)依托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向全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是地方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实验室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符合云南省发展战略,区域特色、产业优势和行业辐射能力显著,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三)州(市)人民政府在
8、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承诺给予经费支持,同时提供建设所需的其他条件保障。第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策。对批准建设的,依托单位组织填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与依托单位共同签订合同书。第十三条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需纳入厅州(市)科技工作会商事项,由省科技厅、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会商纪要,组织编制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方案,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省科技厅与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批准建设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第十四条为避免重点
9、实验室重复布局,不受理与已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在已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领域,申报建设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不能重复,团队成员及前期科研成果不能交叉;已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的科研成果不得用于支撑其他重点实验室的申报、验收、考核和评估。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坚持择优支持、开放共享、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多方投入的管理模式,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十六条新建重点实验室,建设期2年,建设期满3个月内,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根据合同书明确的任务目标及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将验收结果分为优、良、通过、整改4
10、类。对验收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1年,依托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整改期满3个月内再次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建设期满3个月内,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可申请延期验收,延期时限不超过1年。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后进入运行期,定期组织考核与评估。支撑重点实验室验收、考核和评估的论文、专著等创新成果均须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情况的,验收和评估结果不得为优、良。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新建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45岁以下的人员不低于50%o因调离或
11、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将新聘主任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省内外同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9至13人单数,省内专家不超过2/3,其中依托单位专家不超过1/3。成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单位以外专家担任。1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
12、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重点实验室应设置科研助理等岗位,专门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设施运行维护和财务管理等。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
13、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同时,加强与省内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协同创新。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创新成果,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变更,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批准。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及时报送省科技厅备案。第二十五条鼓励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第二十六
14、条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注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在人员管理、仪器设备和器材的使用和维护、风险评估和控制、应急措施和预案制定、环境检测与监测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各类规章制度并执行,建立安全监督员、安全生产公示和评比等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自查,确保重点实验室安全运行。第五章
15、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九条每年11月30日前,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并向省科技厅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同时报送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运行期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科研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开放交流、经费开支等内容。评估工作按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见附件)执行,以评促建。第三十一条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参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根据验收或评估意见,由省科技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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