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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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联发(2023)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现将吉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吉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24日附件吉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
2、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建制镇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不含县级政府驻地所在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收集池及配套管网等附属设施,不含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聚集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设施。规划涉及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厂(站),应按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要求管理,不得作为生活
3、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第三条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县域统筹、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有序、运行正常、水质达标的目标。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负责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筹城镇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分类制定完善设施运行维护制度,科学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落实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明确运行维护主体、范围和标准等。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生活
4、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执法监督。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镇排水规划,因地制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向周边农村延伸。第六条建制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协助做好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巡查、检查工作,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七条科学合理确定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为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
5、厂(站)网一体化管理。建立县域统筹,“1+N”管理机制,推动县(市、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第八条市(州)、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运维人员免费提供定期的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市(州)、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承担培训、考核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九条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以下设施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和维修等。(一)户用收集系统:接户管、接户井等。(二)公共收集系统:收集池、排水管、检查井、截流井、提升泵站等。(三)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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