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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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建立健全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引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外籍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是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2024年试行),来海南工作、投资创业、讲学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方面的外籍人员,含外籍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商务人员等。第三条具有认定权限的地级市以上科技(外专)部门和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等单位名单,由省科技(外专)部门负责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实现工作许可、居留信息共享和联审联检。第四条
2、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认定期限原则上与工作许可一致。第五条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评定,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直接出具认定书。第六条年度收入达到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的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提交工作合同或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审核后出具认定书。第七条符合我省公开发布的“急需紧缺外国人工作岗位目录”的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审核后出具认定书。岗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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