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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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卫发(2023)56号)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市管)医疗机构,市级质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6月26日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
2、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杭州市质控中心(以下简称“市质控中心”)是指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组建的负责落实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要求的组织。第三条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第四条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市质控
3、中心设置情况,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县(区、市)级质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第五条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县(区、市)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质控中心与县(区、市)级质控中心共同组成本市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实行市、县(区、市)二级管理,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县(区、市)级质控中心接受对应专业市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对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对市质控中心的管理工作由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统筹负责,其中中医(药)各专业
4、质控中心由中医处具体负责,产前筛查质控中心和计划生育质控中心由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具体负责。第八条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县(区、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督促在本辖区内开展质控工作。第九条市质控中心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各相应质控中心业务指导,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推动本专业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专业医疗质量安全与控制的规划、标准、方案和具体措施,经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实施。(二)拟订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收集、分析本专业质控指标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三)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
5、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质控培训工作。(四)制定本专业质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质控督查,反馈督查结果。(五)对质控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督促指导、落实质控整改建议,追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主管处室。(六)对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基本建设标准、人员资质、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论证,为市卫生健康委决策提供依据。(七)推进本市相关专业质控信息化建设,建立质控信息资料数据库。(八)指导县(区、市)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九)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原则上,市质控中心的质控工作需覆盖市属(市管)医疗
6、机构以及各区、县(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产前筛查分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并对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证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县(区、市)级质控中心的质控范围为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证的所有医疗机构。第三章设置第十一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第十二条市质控中心的设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并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区、县(市)医疗机构应当首先向所在辖区卫生
7、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向市卫生健康委推荐不超过1家备选单位。市属及市管医疗机构可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三)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区、县(市)推荐情况和市属市管单位申请情况进行初步遴选后进入竞选答辩,并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四)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竞选答辩,并根据竞选答辩情况,按照相应程序确定承担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负责人(主任、常务副主任)。县(区、市)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流程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二级以上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
8、。(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全省或本市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或是国家、省、市级医学重点(扶持)学科,或是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临床重点专科。(三)所申请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方面的支撑保障。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时,应当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四)拟担任质控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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