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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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业经2023年7月4日市委常委会(第十二届市委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及2023年6月9日第十五届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7月1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工改工”,助力“工业立市、产业强市”部署,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23)4号)和国家、
2、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工改工”项目的认定、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章项目认定第三条“工改工”项目由实施主体向区(功能区)“工改工”办公室申请纳入“工改工”项目,由区(功能区)“工改工”办公室按照“工改工”相关规定组织审核。第四条“工改工”项目面积认定:(一)属于“三旧”改造或国有低效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的项目,改造面积按照对应方案认定。(二)政府收储、收回国有工业产业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现状建设用地,按收储、收回或征收的土地面积认定。(三)保留农村集体所有性质的现状建设用地进行“工改工”,改造面积按现状建设用地面积认定。(四)
3、企业自主改造的“工改工”项目,改造面积按照项目权属面积认定。第五条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奖励资金的,拆除重建用地面积按照拆除建筑物基底面积计算。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改工”项目,尚未有法定控规或控规为非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且不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可直接依据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方案和现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经公示10天,没有反对意见的,办理工业用地规划条件;有反对意见的,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定。第七条工业用
4、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改工”项目,尚未有法定控规,但土地权属证件已明确用途为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且不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据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控规为非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按第六条执行。第八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外的现状工业产业用地,尚未有法定控规或控规为非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且不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功能区)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工业园区办等相关部
5、门开展专题论证,对可办理“工改工”手续的,提出拟改造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公示10天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用地面积达到20亩,没有反对意见的,由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工改工”项目规划条件;有反对意见的,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定。用地面积达到10亩不足20亩的,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工改工”项目规划条件。第九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外的现状工业产业用地,尚未有法定控规,但土地权属证件已明确用途为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且不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功能区
6、)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工业园区办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题论证,对可办理“工改工”手续的,提出拟改造项目规划内容,公示10天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用地面积达到20亩,没有反对意见的,由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权属证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反对意见的,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定。用地面积达到10亩不足20亩的,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权属证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控规为非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按第八条执行。按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办理的规划条件,应纳入后续控规编制或修编中。第十条“工改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
7、许可实行承诺制审批,“工改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及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做出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的书面承诺后,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改造项目涉及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的除外。第十一条工业项目允许在满足消防、抗震、防汛、防爆、交通安全以及水源保护、供水保护、环境保护、电力保护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符合机场、气象台、导航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通道、军事设施等净空要求的前提下,按实际需求放宽建筑密度
8、、建筑间距、建筑限高等技术要求,并可按照建筑高度24米退让道路。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相邻,建筑物与相邻用地退距可按消防要求控制。第十二条因生产工艺、现状改造、地块形态等有特殊要求,“工改工”改造容积率确需3.5以下的,由改造主体提交申请,向各区工信部门(功能区经发部门)申报,各区工信部门(功能区经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第十三条“工改工”项目应按规定要求落实人防工程结建义务,若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O平方米,可依申请直接予以同意易地建设。第十四条工业项目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艺不作强制性要求。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五条2009年12月31日前,已
9、与村(居)集体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或未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但已支付用地款的,可经村(居)集体“四议两公开”程序确认下列事项,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申报完善历史征收手续:(一)确认购买、出租、转让、转租等为历史征收;(二)确认原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且已履行,或有关收款凭证为征地补偿安置凭证且已履行;(三)确认未因征地补偿安置产生纠纷。第十六条2009年12月31日前,已与村(居)集体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或未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但已支付用地款的,经村(居)集体依法表决通过,可按下列条件确定改造主体实施“工改工”:(一)符合“三旧”改造用地条件的,可由单位或个人作为改造主体;土地转为
10、国有性质的,可由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单位或个人。(二)土地保留集体所有性质的,可由村(居)集体以协议方式流转给单位或个人。(三)经再次转让的,可按最后的受让单位或个人作为改造主体。(四)已经村(居)民代表大会确认,并实际签订协议、支付用地款的,可由原用地单位或个人作为改造主体。第十七条本章所指土地补偿协议,含征地、购买、出租、转让、转租等协议。已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或未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协议灭失但已支付用地款的,满足下列情形且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程序的,视同己签订征地协议:(一)单位或个人已付清用地款且不低于同期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二)单位或个人已约定不低于同期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未实际付清的,
11、按约定付清并支付利息。本章所指已付清用地款,应提供历史单据、票据或其他有效证明,村(居)集体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经过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第十八条2009年12月31日前,已与村(居)集体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或未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但已支付用地款的: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要求,尚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按“三旧”用地审批规定,办理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三旧”标图入库要求,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为建设用地,但未完善手续的,参照“三旧”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编制“工改工”改造方案,按程序完善用地手续,使用村集体留用地指标;
12、不符合“三旧”标图入库要求,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宗地部分地类为非建设用地,但申报“工改工”时建筑物基底面积已超过30%的,参照“三旧”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编制“工改工”改造方案,按程序完善农转用等用地手续,使用留用地指标。第十九条“工改工”项目保留集体性质的,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使用留用地指标。村集体指标不足的可申请预支,并在后续征地时予以抵扣。村集体申请预支指标的,须承诺按照区或镇街统一要求进行规划、管理、运营,探索城乡土地同权改造和利益均衡机制。第二十条国有工业用地“工改工”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编制“工改工”项目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可以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13、。由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与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补缴地价款。新的土地使用年限从用地批复之日或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签订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期限。涉及延长年限需补缴地价款的,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规定补缴。第二十一条需易地搬迁的“工改工”项目,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的方式进行调整使用:(一)置换土地应当遵循“权属清晰、价值相当、双方自愿”的原则;(二)置换土地使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三)置换双方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批
14、准文件;置换双方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取得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四)置换双方土地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情形;(五)置换双方土地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置换双方土地评估值差额不得大于原土地评估值的3%,差额部分可以按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齐。第二十二条需易地搬迁的“工改工”项目置换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置换流程如下:(一)“工改工”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土地置换方案,明确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地价评估结果、土地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补偿方式、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15、(二)土地置换方案经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用地单位与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置换协议,办理收回原土地及重新出让的有关手续,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需易地搬迁的“工改工”项目置换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置换流程如下:(一)用地主体组织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明确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地价评估结果、土地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补偿方式、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二)土地置换方案经村(居)集体“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通过,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政府批准,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置换协议,由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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