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记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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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记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市监规(2023)5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D市场监管局:江西省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已经省局2023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7日江西省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记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三章记分执行第四章满分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食品和特殊食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食品生产
2、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到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对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直接负责的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三条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满分12分。第四条记分达到满分的,承担日常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开展责任约谈。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3、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约谈提醒,督促企业针对记分项确定整改措施,加强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控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二)增加监管频次。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在已确定的监管频次基础上,至少增加1次监管频次,视情况动态上调企业风险等级;(三)组织培训考核。督促记分达到满分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培训达到规定时长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增加学习时长并安排补考,直至合格方可重新上岗。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五条根据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次记12(一)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
4、管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特殊食品注册证书的;(四)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五)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六)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七)生产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八)生产国
5、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九)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的;(+)生产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食盐的;(十一)违法聘用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的;(十二)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次记9分:(一)在许可生产场所之外生产逃避监管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6、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五)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六)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七)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食品,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八)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九)利用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的食
7、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十一)未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或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的;(十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的;(十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次记6(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
8、、特殊食品注册证书的;(二)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特殊食品注册的;(四)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五)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六)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七)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的;(八)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九)利用会
9、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十)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拒绝或拖延履行的;(十一)入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十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次记3(一)未定期对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二)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三)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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