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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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5年8月20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厂务公开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第五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2、者职工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活动。第四条市、区县、镇(街道)企业民主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市、区县、镇(街道)总工会具体承担企业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六条市、区县、镇(街道)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工会组
3、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并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市、区县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本区域内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第七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
4、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设立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分级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的职权、组织制度、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等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第十一条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且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按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计算超过一百人的,一百人以上的部分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
5、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第十三条职工代表选举应当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贝L选举单位的划分、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由企业工会确定。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或者采用竞选的方式产生,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对不称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且过半数同意予以罢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被罢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辞去职工代表职务的,选举单位应当自职工代表出现空缺之日
6、起三个月内补选。罢免、补选结果由选举单位向企业工会备案,并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第十五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情况有知情权,职工代表可以要求查阅有关资料;(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有权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7、,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每年至少一次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四)保守履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可以与企业工会的换届时间、届期相同。经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协商确定会议议题草案和议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
8、间,如遇企业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如需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方案报送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自收到筹备方案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指导意见;企业工会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闭会后七日内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企业
9、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职工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职工代表提案、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监督、民主评议、规章制度、平等协商等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由主席团或者企业工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企业工会可以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小组)
10、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处理企业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可以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巡视。巡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企业,企业应当自收到巡视结果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应当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第二十六条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情况
11、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12、具体职权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规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除外。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况;(四)依法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
13、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在小型、微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行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由小型、微型企业工会协商联合建立,或者由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和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组织制度、议事规则,以及职工代表的产生、构成、权利义务等,参照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厂务公开第二十九条企业以及企业的分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第三十条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的形式还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厂务联席会、向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通报、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等。第三十一条企业法
14、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二)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担保、捐赠、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四)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五)订立、履行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总体
15、情况,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六)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推荐劳动模范和评选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结果,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的提取情况;(八)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九)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十)业务招待费使用
16、情况;(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四)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五)评选先进和推荐劳动模范的条件、数量和结果;(六)工会与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厂务公开应当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的原则进行,公开的事项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企业年度性、综合性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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