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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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保证特殊管理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院特殊管理药品(现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望各科室遵照执行一、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卫生行管部门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经医务科、药剂科各部门将名单和签字式样备案后,方可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具备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病人,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认真建立相应病历。二
2、、医师每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都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方法,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调剂室发药时必须凭有麻醉处方资格医师签名的处方配、发药。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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