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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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万盛经开区经信局,各民爆生产企业:现将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渝经信发(2015)48号)同时废止。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令第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特委托区县(自治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初审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
3、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符合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五条所列14个条件。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
4、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第九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完整、真实地提供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第十条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
5、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第H一条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第十二条市经济信息委自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8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
6、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市经济信息委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予以公布。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初审机关申请延续。初
7、审机关在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查,并报市经济信息委。经市经济信息委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予以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市经济信息委应当在接到申请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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