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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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08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下列人员:(一)本市行政区域外来本市居住的;(二)市辖区与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之间异地居住的;(三)永宁县、贺兰县、
2、灵武市之间异地居住的。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服务管理的方针,遵循综合治理,属地管辖和便民、高效、文明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教育、卫生、民政、住房保障、司法、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完
3、善覆盖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八条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按照实有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申报登记和办理居住证制度。第九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县(区、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发放,以及居住
4、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查询等相关管理工作。流动人口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第十条公安机关派出所可根据流动人口居住情况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站(点),负责受理流动人口登记申请。第H一条拟在本市居住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二条拟在本市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营等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应当缴纳工本费。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应当进行居住登记。第十三条居住在宾馆、旅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依照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十四条居住证实行一
5、户一证制度,有效期为三年。居住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的,居住证废止。第十五条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并提供住宿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二)雇主招用流动人口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报办理;(三)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人督促或带领承租人办理;(四)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申报办理。第十六条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标准照片和本市住所证明,属育龄人员的,还应当提交婚育证明。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居住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第十七条居住证遗失、损毁或者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或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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