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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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0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第四条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
2、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旅游、港口与口岸、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海岸带管理职权,并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编
3、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海域管理、海岸线管理、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章保护与利用第八条本市对海岸带依法实行分类保护与利用。根据海岸带自然资源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为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利用区。第九条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在严格保护区除国防安全需要,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第十条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限制开发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设。第十一条海岸带范围内未
4、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其他区域划为优化利用区。在优化利用区应当严格依法审批、集中布局建设项目,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依法管理用海活动。第十三条禁止占用自然岸线。违反规定造成自然岸线破坏的,由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八千元罚款。第十四条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新设排污口。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兀罚款O第十五条禁止向海岸带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污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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