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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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8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与运输第三章消纳与利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
2、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三条建筑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消纳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处置等行为。发
3、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执行综合执法的领域,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确定由符合条件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意识。第八条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第二章排放与运输第十条建筑垃圾产生后应当采取措施,利用现代技术对混凝土、金属、木材、沥青、砖块等废弃材料实行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
5、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类别、排放量及相关核算资料,并提交运输、利用、处置合同或相应的资料。第十二条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一)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二)公示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三)在工地现场安装必要喷淋降尘设备;(四)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确保车辆不带泥驶出工
6、地,并做好洗车槽、沉淀池的泥浆污水处理工作。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置冲洗车辆、洒水、喷淋等设备;(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做好信息登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防渗、防滑坡等措施;(六)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车牌号码,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七)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八)对房屋建筑工地车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外工程施工应当参照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管理建筑垃圾,科学合理处理建筑垃圾,
7、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三条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内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作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外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组织施工的单位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报告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建设房屋应当做好建筑工地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处理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六条城市居民自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
8、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社区建筑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按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二)保持车身清洁,车辆标识、号牌清晰,车轮不得带泥行驶;(三)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消纳与利用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第十九条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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