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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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规范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工作,健全完善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依据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低收入人口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救助帮扶、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第三条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三)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低收入人口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特困人员
2、;(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四)支出型困难人口;(五)易返贫致贫人口;(六)其他低收入人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工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医保、人社、住建、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第二章确认条件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条件按照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特困人
3、员确认条件按照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家庭,应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申请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到2倍;(二)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三)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超过一年,且申请时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家庭成员名下无船舶、60马力以上农业机械;(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动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除外),
4、或虽有两套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五)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第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家庭,应确认为支出型困难家庭:(一)申请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到2.5倍;(二)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三)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超过一年,且申请时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家庭成员名下无船舶、60马
5、力以上农业机械;(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动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除外),或虽有两套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五)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为支出型困难人口。第十条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为易返贫致贫人口。第十一条其他低收入人口确认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评估认定参照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因病、因残、因
6、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评估认定,主要包括:(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医保)、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支付后,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总和,及其他必需支出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公办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开具的收费票据认定,该收费票据的项目和标准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残
7、疾康复、照护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残疾照护费用支出指家庭因没有能力照护无劳动能力残疾家庭成员(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一级的视力残疾),而采取机构托养、日间照料、居家照护等方式为其提供社会化照护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认定。(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
8、会安全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第三章审核确认程序第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程序按照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程序按照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审核确认程序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发现申请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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