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共资源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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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共资源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易活动,是指依法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土地使用权等各类交易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法律、法
2、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或投诉。对资格审查结果、开标、公示中标候选人进行投诉的,交易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先提出异议,由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进行答复。如未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前款所说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按照分级负责,处理投诉时坚持依法、及时、公平、公正、便捷、高
3、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分工有变化或调整的,相关部门依照变化或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对所收到的投诉可视情况依法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会同或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调查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负责本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统计。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现场
4、见证。第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工信、农业农村、畜牧、林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省政府相关规定,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受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报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发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或者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纠正。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八条交易活动环节的异议提出和处理。(一)工程建设类项目: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
5、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在3日内对异议作出澄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进行答复,并制作记录。交易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期间内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3日内对异议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政府采购类项目:交易相关利害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竞买人或受让人提出异议,出让(转让)或委托方按相
6、关规定办理。第九条除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外,异议提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第十条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提起人可依据其曾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的证明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第十一条异议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编号及所投标段号;(二)具体异议事项、证据、主张;(三)异议人签名并加盖ErI章(网络异议需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四)异议日期、有效联系方式等。第十二条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第十三条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
7、序终止。第十四条异议提起人应当配合招标人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拒绝配合的,招标人可以将有关资料和情况报送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经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异议提起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将有关资料和情况报送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由本级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招标人处理异议中因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等原因无法在时限内答复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第十六条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申诉,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8、责令招标人限期作出答复。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或答复记录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进行监督。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工信、农业农村、畜牧、林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的监督范围,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监督处理投诉进行监察。监察机关受理、交办、督办、转送投诉人提出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的投诉;监督检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的
9、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执法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并将联系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依法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实名向本级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一)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审查结果、评
10、标结果或者定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为开标之日。第二十二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异议答复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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