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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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完善公共数据专区运营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共数据专区是指针对重大领域、重点区域或特定场景,为推动政企数据融合、社会化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而建设的各类专题数据区域的统称,一般分为领域类、区域类及综合基础类。(
2、一)领域类:聚焦本市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等重大领域应用场景,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领域应用场景而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以培育和带动本领域产业发展为目标;(二)区域类:面向本市重点区域或特定场景,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区域应用场景而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以赋能特定区域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为目标;(三)综合基础类:是本市数据资源体系建设的基础,面向跨领域、跨区域的综合应用场景而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可向各行业领域、各区及其他公共数据专区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处理的各类数据。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数据专区
3、的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包括专区建设运营、数据管理、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涉及专区监管部门、专区运营单位、合作方等公共数据专区建设运营参与方。第五条公共数据专区采取政府授权公共数据运营管理模式,遴选具有技术能力和资源优势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开展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和运营。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部门统筹管理作用,充分发挥运营单位主体作用,激发专区数据开发利用内生动力,禁止垄断经营。(二)“需求导向、创新引领”。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逐步推进授权运营数据的开放利用,促进数据流动,积极推动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场景和专区运营制度创新。(三)“积极探索
4、、共享红利鼓励公共数据专区探索市场自主定价模式,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探索公共治理及公益事业相关应用场景按需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产业发展及行业发展相关应用场景按需有条件有偿使用。(四)“依法合规,安全可控”。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加强专区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管控,确保数据依法合规使用,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第二章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机制第六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开展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第七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规则,并依托本市信息化基础设施为各专区建设提供共性技术支持。第八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综合基础类公共数据专区监管责任,指
5、导综合基础类公共数据专区的建设和运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区政府(以下统称专区监管部门)落实各项重大决策,分别承担领域类和区域类公共数据专区的监管责任,指导领域类和区域类公共数据专区的建设和运营。对于尚无明确领域或区域归属的公共数据专区,先期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监管和指导,后续视实际情况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第九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专区监管部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开展专区运营单位综合评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实际情况,就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先进性、科学性等方面提出针对性优化意见建议。第三章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工作流程第十条公共数据专区
6、授权运营工作流程包括信息发布、申请提交、资格评审、协议签订等。第十一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专区监管部门发布综合基础、重点领域、区域开展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的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第十二条意向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申请。第十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专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十四条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申请单位(统称专区运营单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授权运营协议签订模式。第十五条授权运营协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授
7、权主体和对象、授权内容、授权流程、授权应用范围、授权期限、责任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和撤销机制、不可抗力等。第十六条授权运营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署运营协议的公共数据专区,按原协议执行。期限届满后,运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针对违反授权协议的运营单位,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专区监管部门终止公共数据专区运营授权并启动退出程序。第四章公共数据专区运营单位管理要求第十七条专区运营单位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研究决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事项,落实党管数据的制度建设要求;(二)经营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
8、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三)具备满足公共数据专区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运营、管理人员等。具体领域或区域公共数据专区的运营单位申报条件,由公共数据专区监管部门会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第十八条专区运营单位应满足但不限于技术管理要求:(一)熟悉并理解国家和北京市数据管理相关规定及政策文件;(二)熟悉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具备运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三)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四)具备接入政务网络的环境和条件
9、,具备对公共数据进行获取、管理和应用的软硬件环境;(五)具备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六)具备针对公共数据专区合作方的管理能力,能够满足合作方有关数据和技术需求;(七)具备及时响应政府监管要求所需的技术管理能力。第十九条专区运营单位作为专区运营主体,负责公共数据专区的建设运营、数据管理、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工作,需投入必要的资金、技术并积极引入相关社会数据。专区运营单位应积极吸纳多元合作方、拓展政企融合应用场景,稳步构建具有专区特色的产业生态体系。第二十条专区实行数据产品及服务备案制度。专区运营单位围绕其形成的可面向市场提供的数据产品及服务,应及时将相关定价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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