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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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3)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加强深港合作,实施创新驱动,推动前海合作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
2、务业合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前海合作区范围内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的遴选及用地供应。第三条总部用地是指用于建设总部大厦的商业用地(Cl)o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是指用于引进产业项目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以及引进社会投资、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等。第四条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空间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坚持深港合作,向港资企业新供应总部用地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面积合计占比不少于1/3;(三)坚持供房为主、供地为辅、房地并举、
3、优先供房,节约集约用地;(四)坚持用地用房规模与企业贡献相匹配。第五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范围内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的遴选及用地供应。市前海管理局成立前海合作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遴选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审定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含土地竞买资格条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二)审议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履约核查情况,以及审定对履约核查未通过项目的处置意见;(三)研究应报请遴选小组的其他事项。宝中片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的遴选及产业监管由宝安区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并按程序报遴
4、选小组审定。第二章遴选条件第六条独立申请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金融类总部企业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额达到4亿元的,可申请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额超过4亿元的,每增加1750万元,可增加IoOO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上述累计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万平方米。(二)非金融类总部企业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额达到2亿元的,可申请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额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875万元,可增加100o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上述累计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万平方米。(三)经市前海管理局审定,符合前
5、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或战略布局,对深港合作、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第七条两个以上总部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联合申请总部用地,联合体及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含金融类总部企业联合体,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额合计达到4亿元的,可联合申请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额超过4亿元的,每增加1750万元,可增加100O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家总部企业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万平方米。(二)不含金融类总部企业联合体,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额合计达到2亿元的,可联合申请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额超过
6、2亿元的,每增加875万元,可增加100O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家总部企业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万平方米。(三)经市前海管理局审定,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或战略布局,对深港合作、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第八条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独立申请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深圳市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二)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近3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的企业。(三)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
7、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企业或其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或其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五)获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南山区、宝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且估值超过50亿元的企业。(六)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七)在前海合作区办学的企业,应引进境外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学校,其毕业学生近3年升入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学
8、校的比例不低于30%o(八)在前海合作区办医的企业,该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应拥有国内三级甲等医院或国际知名医院管理经验,并与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或医疗机构合作办医。对于其合作办医的医学院校或医疗机构,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的医学院校;2 .达到三级甲等或相当于三级甲等水平的国内外知名医院;3 .通过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l)或澳洲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ACHS)等权威认证的知名医疗机构;4 .美国新闻周刊“世界最佳医院”综合排行榜前100名或专科排行榜前10名的医疗机构。(九)获“全国文化企业30强”认定的企业。(+)经市前海管理局审定,对前海合作区重点发展
9、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强链补链带动作用,或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或战略布局,对深港合作、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第九条两个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联合申请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联合体及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联合体满足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在深圳市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联合体各成员均满足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深圳市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二)联合体各成员均满足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近3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40%以上,且年均研发费用投入占年收入10%以上。(三)两个以上贸易类企业组成联
10、合体的,须满足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深圳市外贸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50亿元、在深圳市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在深圳市外贸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亿元、在深圳市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四)联合体各成员均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独角兽企业。(五)联合体各成员均符合第八条遴选条件之一。第十条企业可以独立申请总部用地或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建设一批高品质、低成本、符合现代企业需求的优质产业用房作为总部基地或产业基地(以下统称基地),面向纳入前海合作区遴选企业库的企业进行销售或租赁,促进产业高质
11、量集聚发展。前海合作区基地建设企业遴选条件、基地产业用房供应、遴选企业库出入库规则等内容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申请用地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无自有总部用地或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已有总部用地或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但是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方向或战略布局,对深港合作、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因增资扩产或经营快速增长确需扩展产业空间的,优先供应基地产业用房;经市前海管理局同意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条件申请用地。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十二条申报总部项目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企业(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遴选申请报告,
12、包括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理由、拟申请建筑面积、用地意向区位、用地功能、企业涉诉情况等内容;(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申报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地用房需求情况、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项目投资概算、经济效益分析、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等内容;(三)符合遴选标准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近3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材料等;(四)遴选涉及的其他材料,包括国家或深圳高新企业证书、高新项目证书、创新载体、发明专利等企业资质和荣誉等;(五)联合申请用地的,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签署的联合申请用地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牵头单位(仅限1家)、各成员的产业项目全面履约承诺、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
13、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持有面积、类型、各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六)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己有用地、在前海合作区新申请用地的,应提供项目单位及其关联公司己有用地利用情况、产业发展及履约情况。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启动总部项目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市前海管理局受理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市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初步审查通过的,启动总部项目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第十四条启动遴选程序后,市前海管理局综合产业发展导向、产业布局、企业经济数据、发展前景及用地需求等情况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拟定总部项目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草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根
14、据需要征求南山区政府或宝安区政府意见,并报遴选小组审定。第十五条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联合体还需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签署的联合意向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产业项目全面履约承诺、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持有面积、类型、各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建设规模应当与企业贡献相适应,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已有用地再次供地的,项目必要性还应当就意向用地单位已有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论证,说明再次供地的理由;(三)引进社会投资医疗卫生项目的,应对片区现有医院床位是否满足需求进
15、行分析论证,引进社会投资教育设施项目的,应对片区规划学校学位是否满足需求进行分析论证;(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及竞买资格条件等;(五)申请总部用地的,应明确准入行业类别、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及纳税额、次年或者特定年期内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及纳税额、增加值等要求;(六)申请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应明确产业项目类型及要求,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增加值、节能环保等要求;(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经审定的遴选方案未经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第十六条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将审定的总部项目或重点产业
16、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经备案的总部项目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需在深圳特区报、深圳政府在线、市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市前海管理局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处理意见及结果报遴选小组审定,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公示期满无意见或按规定处理意见后,由市前海管理局组织用地供应。第十八条遴选方案有效期1年,自公示结束之日起算。市前海管理局应在有效期内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方案(以下统称土地供应方案)审定。第四章用地供应第十九条总部用
17、地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或租赁供应。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投标、竞买。第二十条总部用地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按照30年确定,租赁年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第二十一条总部用地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地价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如下系数以连乘方式进行地价调整:(一)设置深港合作项目修正系数,用地面向港资企业,或者除公共配套设施外建筑物产权分配港资企业比例超过60%的联合体供应的,修正系数为0.9;其他用地,修正系数为1。(二)基地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按如下方式确定:总部基地的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为0.3;产业基地的产
18、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为0.15。上述调整系数的含义、条件与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正系数的含义、条件如不一致,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系数计收。基地地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第二十二条总部用地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须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前海管理局,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免收地价,纳入前海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进行统一管理。其中,总部用地配建比例为10%,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配建比例为15%,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不作配建要求。第二十三条前海合作区总部用地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供应,按照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相关规定实施。第二十四条市前海管理局根据确定的总部项目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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