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管控饮用水源新污染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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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管控饮用水源新污染物近年来,随着水体中诸多新污染物的频繁检出,一些化学元素作为新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饮用水源,严重危害了居民健康与生态环境。新污染物作为饮用水污染防控的新领域,存在污染种类又“新”又“多”,且其环境迁移转化途径不清晰、健康风险不明确、常规处理技术时效低、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给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带来了新挑战。因此,对饮用水水源中出现的新污染物进行切实有效的防范与治理,是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迫切需求,也是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重要保障。提高风险防范水平。饮用水源新污染物防治应当遵循水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饮用水源新污染物的风险防范
2、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一是应当完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清单,分类管理饮用水中的新污染物。2022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多部门联合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分种类对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进行禁止生产、加工等多方面的规范。为提高饮用水中新污染物的风险防范水平,更有效地进行防治工作,规范和标准在制定时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当及时补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清单,在此基础上更新水质标准,将管控的新污染物在水质标准中予以体现,对饮用水源中的新污染物进行限制。二是需要加强饮用水源中新污染物的风险排查工作。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抽检,检查饮用水源、污水排放中的新污染物含量是否超标,若存在超标的情况
3、,应当对污染主体或监管主体进行追责,并及时开展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三是必须加强城乡供水能力,做好备用水源建设工作。备用水源的建立可以在遇到自然危害等突发状况时保障居民的供水需求,在饮用水源新污染物超标的情况下,备用水源的供给也可以为原饮用水源中新污染物的处理预留时间,缓解供水压力。完善规范体系。改善和防治饮用水中的新污染物问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对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分类的法律法规,分批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纳入环境风险管理,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登记,便于新污染物的管理和防治。但是,我国仍然缺乏饮用水源新污染物防治相关的法律制度。首先,要制定饮用水源保护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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