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场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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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地租赁合同甲方(承租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乙方(出租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场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1.出租场地情况1.1.出租场地信息(1)地址:省市区路号(2)车位:_个,可安装充电桩_个(3)出租场地范围以附件场地平面图为准。除特别说明外,本合同中“场地或租赁场地”均指上述出租场地。12除非另有说明,甲方设备安装地点以外的场所不属于租赁场地。1.3. 场地权属状况(1)场地所有权证书编号:;乙方保证对租赁场地拥有合法的所有使用权,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2)乙方保证
2、场地未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并保证场地不存在查封及共有人等第三人权益,并不被第三人合法追索。(3)甲方租用乙方的场地在租用期间只有使用权,乙方保证甲方使用的持续性和合法性。1.4. 乙方提供下列配套设施:乙方按场地现状交由甲方使用,除本合同约定的以外,不再提供其它配套设施。2 .租赁用途租赁用途:仅用于甲方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下称“甲方设备”或“充电系统”)建设安装、运营。3 .租赁期限3.1.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3.2. 期限顺延:若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交付场地的,租赁期限应当按照乙方延迟交付的天数相应顺延。3.3. 续租:甲方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
3、承租的,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确认续租期限及条件。4 .租金及支付4.1. 双方同意按“提成租金”的模式计算租金。4.1.1. 计算方式:租金=承租方收入*提成比例。4.1.2. 提成比例:%(百分之)。4.1.3. 承租方收入承租方收入是指:结算周期内承租方充电费用收入(仅限双方合作范围内的充电设备收入,不含其他充电设备收入),不扣除其他成本。4.1.4. 结算周期:1个月。4.1.5. 结算付款方式: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结算支付租金。42系统后台使用421.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开通系统后台。1.1.2. 乙方应妥善保管、及时修改系统后台密码。乙方通过
4、系统后台所作出的表示代表乙方意思表示。1.1.3. 承租方收入应以甲方后台数据为准,乙方可登陆后台查看;乙方对此无异议。1.3.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_账号:_开户行:一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4. 发票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名称:_纳税人识别号:_地址、电话:_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增值税率:5 .场地交付5.1. 交付时间: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将租赁场地交付给甲方。5.2. 交付标准:以附件场地交付标准约定为准。6 .电费及支付6.1. 由
5、甲方向供电企业单独申请充电系统的电力接入、高压报装增容或新能源用电,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安装或增容费用。62充电系统及设备产生的电费由甲方与供电企业自行单独结算。7 .租赁场地的平静占有权7.1. 乙方保证其具有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合法转租权,并保证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场地的正常使用,不受其他因素影响。7.2. 乙方保证租赁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7.3.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甲方充电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正常经营活动;如遇第三方因租赁场地提出的无理干涉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协调处理。7.4. 租赁期限内,乙方转让租赁场地及附属建筑、配套设施
6、的,则应保证场地转让后本租赁合同在甲方和新所有权人之间继续有效。8 .租赁服务8.1. 充电及停车管理服务(1)乙方保证租赁场地的24小时开放状态,并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2)如租赁场地为专门停车场(如商场、小区设置的停车场),应当安排相应人员负责停车管理事宜。(3)但乙方对于甲方投资建设的设备设施等不提供安保服务。82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充电设备所需的面向供电部门的电力报装及用电手续,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与相关资质材料。包括相关部门的备案及验收手续。8.3. 乙方应与甲方提前规划、协调相关车辆进出事宜,包括对充电系统涉及的充电车辆出入口、车辆回转场地、与公共道路衔接等事宜。8.4. 经乙
7、方书面许可,甲方可在租赁场地及其按规定安装的充电系统设施周围开展现场宣传、推广活动。8.5. 甲方应在租赁场地设立用于充电站指示、引导、说明的标识、标牌,尤其针对高压电力设备,应设立相关警示牌或特征明显的标牌,说明具有相关危险性。8.6. 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可在租赁场地上建设及运营充电桩、充电设备的保护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地锁装置)。87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说明,甲方安装、运营充电桩、充电设备的全部成本均由甲方自行承担。9 .充电桩及充电设备所有权9.1. 甲方在租赁场地建设、安装的所有与充电服务相关的所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桩、充电系统等,其所有权均归甲方。9.2.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终
8、止或被无效的,所有充电设施设备均由甲方自行取回处置。10 .转租与优先购买权10.1.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转租租赁场地,也不得将场地进行分租。102租赁期限内,乙方或房屋所有权人出售租赁场地的,应在出售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回复乙方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场地,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场地的优先购买权。103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主张与乙方或房屋所有权人成立买卖合同的,应当交付买卖合同定金或者提供等额的其他担保方式(如保函)。如未在乙方或房屋所有权人要求的期限内交付定金或未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视为甲方放弃对该场地的优先购买权。10.4. 乙方或房屋所有权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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