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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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市以
2、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三)卫生防疫机构
3、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
4、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一)病毒性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
5、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肺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
6、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六)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
7、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1 .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2 .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
8、的资料应存档备查。(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
9、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一)报告范围:1 .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 .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3 .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 .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
10、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第三章卫
11、生监督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检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F(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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