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砂石执法整治政策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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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砂石执法整治政策法规一、水利局等部门、单位涉砂职责其一,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
2、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河道采砂活动中非法采砂、无证驾驶船舶(车辆)、妨害公务等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相
3、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十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实施许可。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规定。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十六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二)有符合环保等要求的采砂作业方式;(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证书齐全有效;(五)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第十八条河道采砂许可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从事河道采砂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因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重点工程需要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向有许可权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申请。对符合河道采砂许可条件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等公益性采砂活动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有许可权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所采砂石不得用于经营。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
5、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实行统一经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所产生的砂石需要综合利用的,应当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后依法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
6、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二)不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三)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致使国家资源流失的;(五)截留、挪用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六)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七)擅自利用因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所产生的砂石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包括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等与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二,关于
7、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海警局公司2020年3月25日四、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九)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
8、变废为宝(各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十)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十一)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五、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十四)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
9、制,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省级人民政府)(十五)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地区,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各省级人民政府)(十六)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各省级人民政府)(十六)营造良好环境。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
10、率。(各省级人民政府)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海砂开采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各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二十)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二十一)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每两个月调度一次全国砂石供求情况。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11、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政策协调,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当前,要在科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结合工程项目有序复工复产进度,切实保障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砂职责其一,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五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开采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
12、型的,由市(地区、州)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林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个人自用采挖砂、石、粘土矿产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发证资料应向上一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开采矿产储量为中型以上的在一年内,开采小型和零星分散的在六个月内,应当进行建设或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其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13、:一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二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有关条款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
14、田数据库严格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三,2020年10月23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二)严格建筑石料矿业权准入管理2 .严格最低生产规模准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建筑石料矿山最低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规定。除省政府文件批准情形外,新设建筑石料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5、30万吨/年,大型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大力支持新建大型矿山。3 .严格审查生态红线。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准入管理,凡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建筑石料的矿业权,一律不得设立。贯彻落实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管理,对于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展新的建筑石料开采活动,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已设建筑石料开采项目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退出。(三)多措并举,提高建筑石料供应能力1.助推停产合法矿山恢复生产。对已停产的合法有效建筑石料矿山,支持其在满足安全、生态环保等条件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并延长生产时间,释放产能。2.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
16、力度。(1)持续加大矿业权投放。在满足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下,支持各地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力度,并尽可能地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以2017、2018、2019年度各市(州、林区)新投放登记发证的建筑石料矿业权数量及设计生产能力为参考,取三年中最大数为基数,在此基础上上浮10%作为各地2022年前矿业权投放需要完成的任务数,并制定相应年度投放计划。(2)支持国有企业进入建筑石料市场。积极引入社会优势资本,支持“国有控股、政府主导”的企业和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在矿业权获取和综合利用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尽快投入生产。(3)全面实施“净矿”出让。建筑石料矿山在出让前,
17、应由当地政府按照“净矿”出让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矿业权出让前的相关工作,妥善解决矿业权与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关系,确保矿业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4)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建筑石料矿业权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3 .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按相关政策要求对已设矿山(不限于建筑石料矿山)对开采中产生的可利用建筑石料矿废石废渣、尾矿等开展综合利用。新设建筑石料矿山要按照矿区资源禀赋情况,对伴生和共生矿产资源一并进行综合评价,着重加强综合利用。4 .支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利用。重大基
18、础设施工程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可供利用的建筑石料,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鼓励由建设单位直接用于工程建设,但原则上不得对外销售,同时应履行环保、安全的责任以及恢复治理的义务。如确有多余建筑石料,须交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其四,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8)6号)各市、州、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
19、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一、自2017年7月1日后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2017年7月1日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滞纳金一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规定比例分成。河道砂石资源出让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
20、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在湖北省
21、境内或管辖河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固定比例分成,其中:中央40%,省级20%,市(州)5%,县(市、区)35%o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地质调查、矿山及河流生态环境修复、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支出。第五条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其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资函1998190号)【1998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
22、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现就此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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