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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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完善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
2、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一)目标任务。建成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服务全面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全面形成,服务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3、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1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4、市住建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2 .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需转让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5、转让,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保留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
6、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还应当遵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市中心支行)3 .细化土地分割、合并转让规则。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依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合并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合并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投资额条
7、件,满足规划、消防、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要求,明确转让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和独立使用功能,分割和转让可同步办理。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割的,应从其约定。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工业园区管委会)4 .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土地二级市场中的调节作用,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的地方权限内,探索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闲置低效用地,要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作用,依法促进低效用地转让再开
8、发利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交易成本。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ErI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市中心支行)(二)完善出租管理,提高服务水平5 .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
9、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6 .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10、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园区管r)7 .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三)完善抵押机制,保障合法权益8 .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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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完善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转让 出租 抵押 二级 市场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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