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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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防止出现新的商品房“烂尾”项目,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建设项目以及商业和住宅混合体,不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2、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进行监管。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人民银行、银监部门
3、负责对监管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各级交易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地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使用内蒙古房地产市场管理平台,以楼盘表为索引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的报送和共享,使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
4、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实现信息实时同步。第二章监管银行及监管协议第七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交易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第八条由交易监管机构建立监管银行合作名录并进行公示,商业银行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准入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名录范围。第九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监管银行名录内自愿选择一
5、家监管银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下称“监管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单独开立一个监管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不得支取现金。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监管银行、交易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监管账户账号,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
6、关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交易监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预售人在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银行及预售人相关信息,确需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号、企业名称、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信息的,应及时向当地交易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
7、在变更期间暂停办理所有业务。第三章预售资金收存第十五条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预购人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划入监管账户。第十六条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相关信息转至交易监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购人资金结算个人账户、预售资金总额、本次交存金额、累计交存金额、交存时间等。预售人凭预购人提供的监管银行缴款凭证为预购人开具售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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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监管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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