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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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务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2、,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3、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勤工助学资金第七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学校年度预算中从事业收入中划出的4%的资助经费。第八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奖励和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以及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的相关费用。第九条学校应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第十条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财务处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定期考核,面向
4、校内各单位设置岗位。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第十二条设岗原则:(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第
5、十三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第十四条如遇大型的活动或紧急任务等,各用工单位可填报*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审批表申请临时岗位,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第十五条岗位管理坚持先申报后使用原则,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单位,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
6、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需要设置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单位,须填写*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上述两类岗位经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公开面向全校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第十六条为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第十七条设岗单位在每学期初完成选聘、岗前培训与试用后,与学生签订岗位协议书,原则上该学期内聘用人员不再变动。第十八条设岗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
7、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第十九条设岗单位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设岗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第二十一条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应聘人员的面试、培训、酬金报送等日常管理,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做好考核、评优等相关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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