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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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日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通
2、行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超限超载,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汽车列车、挂车、拖拉机等车辆(以下称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长度、高度、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条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保障道路安全通畅,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本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
3、作的领导,强化机构、人员和设施设备等保障,并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及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研究决定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重大问题,组织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营造群防共治的良好氛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
4、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本区域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综合治理和专项督查。第七条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运输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车辆超限超载的路面治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车辆生产、改装、维修、登记、检验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
5、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第九条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运输等市场主体依法生产、装载、安全运输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第二章源头管理第十条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拼装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车辆进行登记;从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对车辆进行检验。第十
6、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本区域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含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下同)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第十二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运单。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应当如实登记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禁未经许可或者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许
7、可内容不符的大件运输车辆出厂(场)。第十三条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对出厂(场)车辆进行检测,并将称重检测数据、照片等信息实时传输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传输至相关源头监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装称重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防范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结合本区域道路货运流量流向、路网结构、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特征等,编制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布局方案。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划,在辖区内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物运
8、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车辆的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并同步传输至市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启用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应当依法对计量称重检测设备申请周期检定,取得计量检定证书,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在来车方向至少二百米处设置提示标志,并做好设备日常维护和期间核查,保证设备计量准确。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于不服从现场管理、扰乱通行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由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货
9、物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质,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责任。驾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驾驶车辆,行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动态检测监控区域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主动接受检查、检测。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载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第十八条大件运输车辆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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