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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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相关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相关制度。一、总体要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是为了支持帮助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的受灾群众及时恢复重建和修缮倒损房屋,帮
2、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由灾区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统筹指导。地方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二、倒损住房情况统计、调查和核定(一)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建设完善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系统),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灾情系统上报倒损住房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依托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况(具
3、体界定标准见附件1),摸清底数,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在核报阶段通过灾情系统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制作倒损住房照片等影像资料备查。(二)倒损住房核定。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倒损住房情况,采取抽样调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应急管理部视情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的确定(三)救助对象统计、调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救助对象分为重建户、修缮
4、户,重建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需要重建的受灾家庭;修缮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一般损坏,需要修缮的受灾家庭。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倒塌和损坏情况应参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在倒损住房核定工作基础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组织调查统计救助对象信息,逐户建立档案,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户主基本信息(含身份证号和户籍地址)、家庭成员情况、受灾情况、倒损住房地址和间数(分别列明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间数)、恢复重建类型(重建或修缮)、拟恢复重建方式等,同时提交倒损住房
5、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出建议。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2 .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书面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住房倒损鉴定等,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区分重建户、修缮户)。3 .公示。经民主评议需救助的受灾家庭,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公示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倒损房屋地址和间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6、出具的倒损鉴定等。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 .上报。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倒损住房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四)救助对象确定。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确定救助对象,汇总救助对象信息,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建立分户台账(见附件2),补充填写恢复重建救助情况,通过灾情系统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其中银行账号信息留存县级备查
7、。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对下级部门上报的需救助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个月内将本省(区、市)需救助对象分户数据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各地通过灾情系统上报的数据台账进行审核,明确各省份救助对象规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和下达(五)补助资金安排。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灾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六)补助资金申请。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
8、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地区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须在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文件中,据实申报本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情况。(七)补助资金拨付。应急管理部根据地方上报并经审核的救助对象分户数据,统筹考虑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区分重建户和修缮户,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及相关规定,测算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下拨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设区的市级和省级财政部门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拨至县级,同时报上一级财政、应
9、急管理部门备案。五、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具体补助标准的确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拨款文件后,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纳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给予倾斜支持。(九)补助资金发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等发放到户,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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