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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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bzlo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络
2、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6日。附件: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7月7日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
3、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进行违规注册或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认证。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在
4、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理性发声,防范抵制网络暴力行为。第三章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强识别准确性。第十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历史发布信息、违规处置、举报投诉等情况,动态管理涉网络暴力重
5、点账号,及时采取干预限制措施。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考虑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第四章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第十二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扩散传播。第十三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第十四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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