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劳动关系立法谈“倾斜保护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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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劳动关系立法谈“倾斜爱护原则”前言从我们我国目前的审判实务看,现今的劳动关系纠纷主要是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来审理的,在审判中往往多是由民事合同中合同法的原理来主导判案的,因而难免导致了不少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纠纷中处于明显劣势,如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不仅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甚至有时需要支付大额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状况。这都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限制了人才不合理的流淌,不利于经济的快速进展和社会的和谐。由劳动法的规定看,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这表明的是合同法原理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主体的公平性,然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实质上却处于不公平地位,劳动合
2、同具有形式上的公平性和实质上的不公平性。所以,劳动合同不简洁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必需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爱护的原则和目的。由于事实上,劳动者除了劳动力外一无全部,除了受雇工作外并无他途工作和谋生,处于极端弱势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占有生产资料,拥有强大的资本。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其实也并没有多少自由,为了获得珍贵的就业机会,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哪怕是极为苛刻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合同条款,往往也只能勉为其难地接受。因而,劳动法学界普遍持劳动法律独立于民法的调整模式。劳动合同尽管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与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区分。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赐予必要的法律爱
3、护,我国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很强的干预,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同时劳动合同还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已不能简洁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劳动合同的这些特点,使劳动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劳动法的范畴。而由于劳动法在性质上也可以归属于社会法,因此劳动法也具有了社会性品行,其法理在肯定程度上也体现着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又不仅仅是“私的合同”,这也正显现了我国干预的特征。由前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中首要的一条,就是倾斜爱护劳动者,故而,劳动法律必需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爱护的原则和目的。一、劳动关系理论有关“倾斜爱护”的理论渊源学派特征新保守派管理主义学派正统多元论学派自
4、由改革学派激进派对双方力气差异的重要程度的熟悉不重要有市场力气救济若管理方接受进步的管理方法,就不重要一般重要相当重要;其差异是不公正的主要来源特别重要;体现了体系内“劳动”和“资本”之间力气不均衡对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影响的评价对经济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持冲突心理;取决于双方合作的愿望正向的“社会”效应,中性或正向的经济效应在“周边”无效;在“核心”有有限效用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会的效率具有内在局限性改进雇员与管理方之间关系的方法削减工会和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推动进步的管理实践,增加劳资双方的合作爱护工人集体谈判的权禾1;最低劳动标准立法增加政府干预和增加劳动法改革激进的制度变化;雇员全部和员工自治资
5、料来源:转引自劳动关系,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07年11月其次版,第32、33页。JohnGodard,IndustrialRelations,theEconomy,andSociety,SecondEdition,CaptusPresslnc.,YorkUniversityCampus,2000,p.14.回顾劳动关系理论的产生和进展,诸学者、学派从不同的立场、理念和对现象的熟悉动身,对劳动关系进行了讨论,得出了各不相同的结论。而其中,“倾斜爱护”理论的产生和提炼是其中一条主要和明显的线索。从上表简列的学派观点分析,首先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力气对比角度中,由左到右五大主要学派对劳动者力气弱势的
6、熟悉呈渐渐清楚和确定的态度,意识到两个看似公平的主体中劳动者实质弱势是我们“倾斜爱护”理论产生的首要前提。因而渐渐产生了解决雇员和管理方冲突的不同方案(见表第四行),而随着社会进步,最低劳动标准立法的消失、增加政府干预成为了劳动关系调整的主要趋势。“倾斜爱护”进展的另一个标志是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的产生和壮大(见表第三行),再结合当今的工会现状,我们不难发觉爱护劳动者的权益是主动争取的态度,是基于劳动者弱势这个根本前提。二、我们我国劳动立法实务中主要涉及的“倾斜爱护”(一)合同期限选择体现的“倾斜爱护”劳动合同法第12条至第1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采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肯定
7、工作任务为期限等三种形式来订立。而其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在立法出台前以及出台后都引起了广泛争议。理论上讲,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客观上要求劳动关系要具有流淌性,以实现社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同时,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进展,又要求劳动关系要有稳定性。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劳动立法,在处理劳动关系稳定性和流淌性之间的关系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上的左右摇摆现象。就我们我国目前的经济政治形势而言,合理解决我们我国劳动合同期限选择的冲突和权衡两者关系是一个重要课题。固定期限合同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私法的传统因素,而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体现了社会法的基本要求。因而,劳动合
8、同法通过强化在整个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强化雇主的法律责任,以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我们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呈现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就业岗位短缺问题将会长期存在,这就从客观上打算了我们在劳动合同期限的价值取向上要基于权利法律规范取向,诸如企业内部详细的利益分割、安排等问题,劳资关系应依据相关法律自行协商。但权利法律规范问题,不是劳动者与企业自行调解所能解决的,需要我国要把权利法律规范配置给企业和劳动者这两个基本主体,要注意爱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爱护向劳动者的“倾斜”。联系我们我国的实际状况,只有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进展,才能更好地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9、实现劳动者身分的稳定和不断猎取工作岗位的力量和机会的稳定,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劳动关系的有序流淌。(二)我国“倾斜爱护”干预还体现在劳务派遣用工方担当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可分为商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前者依劳动合同商定产生,后者依法律规定产生。本条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只要违反法定义务(不包含商定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就要与其担当连带赔偿责任。这里较清楚体现了“倾斜爱护”的原则。此外还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第58条规定,未按月支付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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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劳动 关系 立法 倾斜 保护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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