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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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23)2号)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我局调整优化了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并制定了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广州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7月12日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关于印发“
2、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建立和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风险补偿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为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促进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每年从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支持力度,对合作银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下所称“知识产权”,均特指上述内容知识产权),向合作银行进行单独或
3、组合质押,以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牵头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确定风险补偿机制重点支持行业。(二)负责风险补偿机制运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措施。(三)负责按程序申请风险补偿机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拨付补偿资金。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市财政。(四)负责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并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五)负责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审定不良贷款补偿名单,保证补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六)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合作银行征集、管理和退出。第五条本办法
4、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风险补偿机制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并经受托管理机构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具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的商业银行。第七条风险补偿机制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普惠发展、适度引导、市场运作、有限保障”的原则。第二章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第八条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第九条适用于本办法的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活动一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且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二)借款人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
5、中三年内无列入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记录。第十条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笔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定。(二)该笔贷款已纳入风险补偿机制的项目管理。(三)该笔贷款必须用于借款人技术研发改造,或项目产业化,或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或流动资金周转等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其他用途。(四)该笔贷款未享受过广州市其它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第十一条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项目须已逾期90天以上,或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第十二条申请资金补偿的数额和标准:(一)全市年度申请资金补偿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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