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0日庆阳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庆阳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大于27米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
2、的公共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抽查)或者经消防验收(抽查)不合格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投入使用;高层民用建筑施工完毕经消防验收(抽查)合格后,移交消防救援机构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列职责:(一)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为民办实事、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二)定期组织对高层民用建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发
3、现的重大问题;(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以及消防安全的宣传培训;(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对高层民用建筑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二)组织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四)督促、指导未委托物业管理的高
4、层民用建筑,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职责:(一)督促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委托专门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测,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三)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服务质量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重要内容,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高层民用建筑内的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四)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
5、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第七条公安部门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列管高层民用建筑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处理、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依法查处高层民用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三)维护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现场秩序,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消防车通道等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对高层民用建筑建设方案进行消防安全合规性审查。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
6、强高层民用建筑户外广告牌、景观照明等设施和其他装饰装修设施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开展高层民用建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依法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三)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开展针对性技、战术研究,承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教育、商务、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履行对本部门和所属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
7、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通信等安全意识。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高层民用建筑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一)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三)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
8、得擅自损坏房屋承重结构。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含业主单位)、使用人(含使用单位)、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统一管理人依法履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水池、畅通消防车通道,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第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
9、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10、。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第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九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第二十条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庆阳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高层 民用建筑 消防安全 管理 规定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123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