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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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间距6第四章建筑退让11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8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20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5第八章市政工程28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7第十章附则40附录一41名词解释41附录二45计算规则45附录三49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9附录四57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7附图58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8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6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
2、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3、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
4、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的建设。第八条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第九条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表2-1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表用地性
5、质建筑密度()容积率(R)绿地率()居住低层(一至三层)351.0R40,老旧居住区改造N25多层(四至六层)321.0R1.6中高层(七至九层)301.0R2.0高层(十层及十层以上)251.0R18m)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设居室窗户与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设居室窗户与不设居储的工面.二口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设居室窗户与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最小值比例-最大值一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比例最大值一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大值最小值一比例最大值低层(HS12m)IOmL:H
6、=1:0.88mL:H=1:16m12mL:H=1:19n)L:H=1:1.56m20m16m13m多层(HW18m)12m1:11=1:19mL:H=1:1.56n12mL:H=1:1IOmL:H=1:1.56n20m16m13m(中)高层(H18m)20m16n13m20m16m13m20raL:H=1:44Om20mL:li=l:435m16nL:H=1:5.O11注:1.L为建筑间距,H为较高建筑高度。2 .本表为设居室(包括居住建筑中的起居室、客厅与卧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设居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非平行布置时,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a、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
7、有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b、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之间无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不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3 .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间距与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但对超高层建筑的间距可不大于其最大值。表3-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居住建筑低层(HW12m)居住建筑多层(HW18m)居住建筑(中)高层(H18m)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
8、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非居住建筑低层(H12m)IOm6mIOmL:H=l:18mL:H=1:1.515m13m非居住建筑多层(H24m)IOmL:H=1:19raL:H=1:1.512raL:H=1:1IOmL:H=1:1.520m15m非居住建筑高层(H24m)20m13m20m13m一2011)L:H=1:440m20mL:H=1:535m注:1.1为建筑间距,H为较高建筑高度。2 .本表为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立面之间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表。非平行布置时: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a、若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与非居住建筑立面有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之间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设居室窗
9、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b、若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与非居住建筑立面无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之间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3 .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间距与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但对超高层建筑的间距可不大于其最大值。DP05b205215TCOO5Q92661解决方案第十四条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当
10、满足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第四章建筑退让第十六条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
11、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并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当满足表41的规定。(二)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用地,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当满足表4-1的规定。表4-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建筑高度(三)最小值(m)退让(m)最大值(m)H12m6-12mH24m9H/2-H24m12H/5
12、20(三)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并有不少于W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周边建筑的退让距离。第十八条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按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三)昆曲、昆嵩、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机场高速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的距离在绕城高速内环以
13、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不小于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不小于IoO米控制。(四)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均按不小于35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五)在立交桥区域,建筑退让按立交红线执行,但是不得小于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十九条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50米。(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公路的两侧
14、各不小于30米。(三)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的两侧各不小于10米。第二十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在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准轨干线不小于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不小于30米。(二)高速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20米,其他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5米。(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四)铁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安监、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水库和可提
15、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200米;其它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150米;特殊水库的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道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沿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二)一般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三)其他河道及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四)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包括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第二
16、十三条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42的规定:表4-2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道路红线宽D(m)建筑退让最小距离(m)快速路50D504035D503025D352015502035D501525D351015D258D155(三)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门房、公厕、垃圾用房、配电室、中水等配套设施,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退距,但是不得小于表42、表4-3规定距离的0.5倍且不小于5米。(四)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宜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
17、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米;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对其饰面和外观进行美化处理。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和集散空间外,应当以绿化为主。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当距离不足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按两条相
18、交道路中退让道路红线较宽的距离进行退让,且不小于5米。第二十六条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表4-4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线路电压等级(kv)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102-3531066、IlO4152205203306225001037750、100O1555直流士5001035直流士8001245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提倡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体现昆明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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