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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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禁毒工作,健全禁毒工作责任体系,保障禁毒政策措施实施,提升毒品问题治理能力,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禁毒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与保障等各个环节。第三条【方针举措】禁毒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综合采取防范、打击、服务、管理等措施,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科技等手段,提升毒品问题治理现代化水平。第四条【机制体系】禁毒工作
2、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宣传教育、要素管控、执法与协作、管理与服务、保障支撑等制度体系。第二章禁毒工作责任第五条【禁毒责任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和落实禁毒责任制,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禁毒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是其职能范围内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团体、本单位、本组织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的直接责任人。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3、】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禁毒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政策;(二)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三)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其与禁毒形势任务相适应;(四)加强禁毒工作力量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毒品问题治理;(五)保障禁毒工作依法开展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禁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禁毒措施;(二)确定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
4、其职责,推动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组织督导检查,建立通报约谈、述职考评、表彰激励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情况;(四)建立禁毒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研究决定重要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问题;(五)统筹组织、指导开展毒情监测评估和禁毒重点整治;(六)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工作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或义务,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第九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禁毒工作
5、部门,明确责任领导,落实专项经费,配备工作人员和禁毒社会工作者,组织实施本辖区禁毒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二)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根据需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站点,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戒治教育、监督和帮扶等工作;(三)指导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和居民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四)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社会面吸毒人员服务管理;(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社区工作站的工作职责】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禁毒工作措施,确定禁毒工作联络员,鼓励将禁毒措施纳入居民公约,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防范控制等工作。第三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6、【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委员会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第十二条【教育阵地手段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和平台,提供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服务,根据禁毒形势、政策和大众传播技术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和优化宣传教育内容、手段。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利用禁毒教育基地和平台常态化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三条【校园毒品预防教育体系】禁毒委员会应当协调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推动学校、家庭、社会联动,建立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和涉毒问题监测处置机制。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毒品预
7、防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建立健全相关的教学计划、师资、课时、教材和考核保障制度,将禁毒知识学习情况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毕业生综合评价。学校应当落实毒品预防教育的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禁毒知识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第十四条【公共媒介平台与文化设施的禁毒宣传】新闻、出版、报刊、宣传和文化、广电、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规划、组织开展禁毒公益宣传和主题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以及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毒公益宣传和主题教育。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8、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配合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政府鼓励、支持在文化、旅游、体育活动中开展禁毒主题宣传教育。第十五条【重点行业的禁毒宣传】公路、铁路、航空、海运、口岸、码头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邮政、物流、快递、即时配送、仓储企业、货运代理、报关单位等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对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六条【重点场所的禁毒宣传】歌舞、演艺、住宿、休闲、康健、游戏和互联网上网等公共娱乐和服务业场所应当在场所、设施的显著部位和规定位置设置、展示禁毒警示标识、标语,公布举报方式,对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四章涉毒要素管控第十七条【涉毒要素
9、管控工作机制】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协调其成员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涉毒要素信息收集、风险监测、联动管控工作机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落实相关制度措施,加强对涉毒重点人员,禁毒管制和监控物质物品,涉毒技术方法、金融资金、信息数据等非物质对象,以及易涉毒行业单位(机构)、场所部位、渠道环节、平台载体的情况监测和禁毒管控。第十八条【涉毒重点人员的管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对有吸毒史人员、毒品犯罪前科人员和其他有现行涉毒违法犯罪的可疑人员进行走访登记、检查检测和教育训诫。发现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负责对末次因吸毒违
10、法被查处、相关处罚或戒毒康复措施执行结束之日起未发现有复吸毒行为尚不满三年的社会面吸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对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吸毒人员,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第十九条【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分类分级管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加强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分级评估管控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负责向街道办事处通报辖区内社会面吸毒人员信息,并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定级工作。对末次因吸毒违法被查处、相关处罚或戒毒康复措施执行结束之日起未发现有复吸毒行为尚不满五年的社会面吸
11、毒人员,纳入分类分级管控范围。街道办事处的禁毒、综治等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力量,对在辖区内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纳管社会面吸毒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控。第二十条【毒品及其他管制类物质物品的管控】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物品的管控,健全和落实相关管控机制措施,严防管制类物质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第二十一条【毒品及毒品原植物的管控】禁止在生产经营的食品、饮料、烟草制品、
12、电子烟油等物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和相关非法制品。禁止将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的广告、商标和标识用于禁毒宣传教育之外的其他活动。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新闻、出版、报刊、宣传以及文化、广电、体育、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检测、检疫、审查、审核工作。第二十二条【国家规定管制药品的管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管理规定的药品,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或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开具、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含麻黄
13、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管理规定的药品,超出正常医疗需求,或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或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停止开具、调配活动,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管理规定的药品实行处方购买、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管等措施;发现大量、多次购买的,或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或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管理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销售、调配、使用等环节
14、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仓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台账登记等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许可、备案、查验等管理规定,严防发生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流入非法环节的情况。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和落实信息通报、风险监测、流向回溯、倒查追责等管控措施,防范、查处和打击涉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毒监控要素对象及其管控机制】市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禁毒监控要素管控机制
15、。禁毒监控要素包括:(一)国家尚未列管、易被滥用的成瘾危害物质或易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物质等监控物质;(二)易用于制造、加工毒品和检测、分析毒品成分结构、吸毒代谢物质的专用仪器设备、器材工具和试剂(试纸)耗材等监控物品;(三)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环节活动的特定技术方法、相关数据信息、可疑金融资金等非物质监控对象。市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科学技术等部门召集相关领域专家,对禁毒监控物质的滥用情况、制毒风险、流变态势和社会危害,监控物品的功能性状和涉毒隐患,以及非物质监控对象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评估,编制禁毒监控要素对象清单,建立和落实监测、报
16、告、登记、备查、预警、处置等机制措施,加强禁毒管控。第二十五条【禁毒监控物质的管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目录的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物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六条【禁毒监控物品的管控】生产、销售、使用可用于制造、检验、鉴定毒品或禁毒监控物质的反应釜、核磁共振波谱仪、毒品检测试纸(试剂)等重点仪器、设备、专用器材、耗材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登记和备查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核查、处置工作。第二十七条【涉毒方法、技术、工具及信息数据的管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转载有关
17、毒品吸食、种植、制造、贩卖的方法、技术、工艺、工具等涉毒信息和相关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用于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的广告和相关数据。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企业,应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等资质材料。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和相关数据。第二十八条【涉毒金融资金管控】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资金流动情况的,应当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处
18、置工作。第二十九条【娱乐、住宿、休闲、康健等服务业场所的管控】提供歌舞、演艺、住宿、休闲、康健、游戏和互联网上网等公共娱乐和服务的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禁毒管控义务;发现涉毒可疑情况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置。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检查,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条【寄递物流行业的管控】邮政、物流、快递、即时配送、仓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和从业人员禁毒培训等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加强对寄递、运输、配送、存储物品的禁毒安全检查,发现疑似毒品或非法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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