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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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I,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草原、核设施、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经营类火灾事故,
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一般由发生地消防救援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
3、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过程中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分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第六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杳组组长负责主持调查组工作。调查组一般由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
4、乡建设部门和本级工会派员组成。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和调查需要,可以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七条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类别和责任;(三)查明火灾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八条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等工作小组。第九条技术组主
5、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火灾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三)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收集现场相关证据,指导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技术方面的针对性预防措施;(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
6、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查明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职情况,查明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综合组主要负责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7、等,履行下列职责:(一)筹备召开调查组相关会议;(二)了解、掌握各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提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三)对调查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统一报送和处置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信息;(五)根据各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应急处置评估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及现场救援要求,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等城乡消防基础设施是否满足现场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调查组的总
8、体要求,制定应急处置评估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三)收集火灾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的相关证据,指导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针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四)形成应急处置评估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并向上述单位提供事故单位、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建议等相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火灾事故性质,适时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及时将相关处
9、理处置、问责意见向调查组通报。检察机关及时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意见,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第十四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牵头调查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10、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批准,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三)不遵守调查组有关规定,导致调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上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第三章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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