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示范主体评价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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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A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示范主体评价细则A.1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根据表A.1开展示范创建或评价,共58条评价细则,154条是基本项,分值100分;5558条是加分项,分值20分。A.2得分超过85分的,可列入示范评选候选名单。表A.1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示范主体评价细则指标序评价细则分值得分主体资质(5分)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真实、有效。12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符。13生产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悬挂、摆放或电子屏方式展示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信息。24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1场所环境(5分)5供应商
2、生产厂区选址及环境布局应符合GB14881、GB17405、GB29923相关要求。16具有与销售的特殊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27产品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整洁,符合GB31621的规定。2从业人员(5分)8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特殊食品经营必备的法规知识、技能、资质和经验。29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定期参加相关食品安全培训,随机抽取从业人员,应通过市场监管系统特殊食品经营题库APP在线考核。110建立特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管理档案。111在岗从业人员无属于禁止从业人员或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人员。1内部管理(15分)12供应商资质齐全,生产过程应符合G
3、B14881、GB17405、GB29923相关规定,经营过程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313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保存评价记录。314定期检查库存和货架陈列的产品,及时清理破损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保证销售的产品未超过保质期。215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召回等制度。216销售有温度、湿度等控制要求的特殊食品,配备相应有效设施设备。21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并按规定上报。218跨境电商进口产品线下展示(体验)店不存在实际销售行为。1专区专柜19销售三类特殊食品应分别设置专区专柜(货架)。320应与普通
4、食品、药品或者其他商品分区销售,特别是固体饮料、3(10分)运动饮料、滋补类中药材、儿童和孕妇奶粉等产品,避免造成消费者混淆。21每类特殊食品的专区专柜(货架)规范设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4产品标签(10分)22产品标签、说明书应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保持一致,并标注注册号或备案号。223产品包装标签是否完好、内容清晰并符合有关规定。224产品外观是否正常,不存在刮码、力口贴、涂改等现象。125产品标签、说明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126进口特殊食品有中文
5、标签,并载明产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127进口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128保健食品标签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警示用语区并标注了“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1292021年1月1日后生产的保健食品,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是否增加1“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1消费提示(10分)30经营场所内应设置消费提示牌、标示等信息。231消费提示牌应醒目、清晰,易于消费者辨识。232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233特殊医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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