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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社会实践工作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开展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保证社会实践各项工作能够实施有效、管理有序,真正地服务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经过多年探索,校团委运用项目机制,制定了“动员一一申报一一方案答辩一一资助一一提交成果一一成果评审一一奖励一一总结深化”的一条龙社会实践运行模式。本办法中所指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为每年寒暑期期间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二、方案立项1 .校团委每年寒暑假前在全校范围征集社会实践项目方案,由学部(院)团组织、学生团体及学生个人设计项目方案,申请立项。2 .社会实践方案征集之后,由校团委和相关的专家、教师共同组成评审会进行项目方案评审,评审采取差额评选
2、。学校对获得评审奖项的项目给予部分资金资助,对项目进行跟踪考核以及成果验收,并每年定期对取得优秀成果、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进行表彰。3 .经过审批立项的实践团队,应准备充分、计划周密、安排合理,本着安全、有效、节约、合理的原则,认真组织有关事宜。4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行临时(团)支部负责制,各支部设(团)支部书记一名,支委若干。各支部书记要在申报立项、经费收支、活动开展和总结工作中全权负责。5 .各学部(中心、直属学院)分团委可向校团委申请基层分团委社会实践资助金,用于开展当年度本单位内的社会实践活动。三、活动经费1 .各实践团队应认真做好实践活动的经费预算,校团委原则上只负责承担单程交通
3、以及食宿费用、部分宣传、活动费用。2 .通过方案评审的各实践团队可从校团委获得暑期社会实践资助经费相应等级的40%,活动结束返校后,通过成果评审的各实践团队获得校团委社会实践资助经费相应等级的60%O3 .各实践团队在项目审批资助资金额度之内实报实销,所有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餐票除外,餐费实施补贴制度,收据和无当地税务部门盖章的非正式发票无效。4 .当年度社会实践团队、基层分团委资助相应等级金额由校团委按照当年度学校社会实践专项经费额度进行相应调整。四、成果提交及评审1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之后,各团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宣传资料、队员个人总结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信息反馈表,
4、以便团委备案和活动的总结评比与表彰。2 .活动结束后由校团委及相关的专家教师共同组成评议会对社会实践成果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等级资金资助。相应资助额度与比例参见第三条第2点。3 .对于实践成果及总结材料质量较差的团队,校团委将视情节轻重追回相应经费资助。4 .获得资助的基层分团委在社会实践结束后需向校团委提交本单位开展社会实践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报告以及相应成果,未能按时提交的基层分团委则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前期预付金。五、活动要求1 .在社会实践期间,应确保安全。团队成员应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维护我校的良好声誉和形象,展现出当代大学生的良好风貌和文明素养。2 .在社会实践期
5、间,团队成员应尊重整个团队的安排,按照团队既定计划行动,认真完成各项实践任务。不得擅自开展超出活动计划范围之外的活动,如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均自行承担责任。3 .校团委为每个团队配备一名联络员,联络员主要由校团委实践部学生担任。4 .团队成员如遇意外情况须退出暑期实践活动,应向团长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离队。团长应在实践活动结束之后将具体情况报至团队联络员备案。5 .对已经拥有一定基础,符合社会需求,体现我校大学生“立德、敬业、博学、竞先”精神风貌,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已在同一个实践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两年以上并形成特色品牌、实现基地化运作的项目可填写*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报校团委经
6、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不需参评当年的项目方案评审,由校团委将其纳入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并升级为校级重点支持项目,直接由校团委在学校范围内招募志愿者组建团队开展活动,同时校团委也会定期评选表彰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和优秀基地。6 .参加社会实践的团队(除个人组团外)必须有带队教师,带队教师必须全程参加,否则取消其资助资格。带队教师可以是指导教师,也可以另由他人担任。如遇特殊情况带队老师无法全程参加需向校团委实践部提交书面说明及申请。六、与当地的协调1 .各团队须尊重接待单位的协调安排,不得擅自向当地组织提出无理要求。实践地的不合理之处,应尽量寻求协商解决。2 .在实践过程中,团队成员中的
7、任何人不得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随意接受贵重礼品。七、奖励与评优1 .通过成果评审评选出当年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个人及成果,并将成果突出、社会效果良好的实践团队、个人及成果上报至北京市申报当年度优秀奖项。2 .社会实践优秀个人按团队参加人数的30%申报,不足3人的团队按1人申报;指导教师原则上均可申报,不限比例。没有举办活动或活动效果不明显、产生不良社会效应的团队不得申报。3 .当年度获得北京市优秀社会实践团队的发起人、主要骨干以及市级优秀个人综合测评按省部级奖项等级对待;获得校级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的发起人、主要骨干以及校级优秀个人的综合测评按校级奖项等级对待。八、附则1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校团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包括追回实践活动资助款项,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或报学校给予校纪处分等。对触犯法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2 .本管理办法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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