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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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富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闽委教育(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和加快建设教育强省需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
2、协同创新,形成灵活、多元、开放、融合的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模式,引领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第三条要坚持公益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引导高校明确定位,聚焦行业发展与区域协同,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优质、更公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坚持质量保障,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治理科学化、制度化,激发办学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各类教育资源,推动特色、协调、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闽举办函授、业余、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非脱产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外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或主考学校)、校外教学点、社会助学机构等。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机构是指经审批(备案)的社会助学机构和经同意开展自考助学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线上、线下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和指导自学考试应考者系统性学习相关课程的活动场所。第二章高等学历
4、继续教育举办要求第五条举办资质要求。获得教育部备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省内本科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可申请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具有经教育部备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在闽校外教学点的外省高校,可申请在闽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第六条主办高校主体责任。主办高校要严格落实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责任要求,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作用,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压实办学主体责任。坚持管办分离,对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归口管理。福建开
5、放大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函(2020)58号)规定,建立健全一体化办学体系,指导和管理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开放大学和县级开放大学办学业务,面向全民提供终身教育服务,促进形成“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第七条老年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支持省内本科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老年大学、福建老年开放(互联网)大学依托校本部办学资源,面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探索开设老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通过“福建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平台,建立老年人学分银行个人帐号和终身学习档案,存储学习成果,制定学分认定与转换规则,促进老年教育与学历继续教育协调发
6、展、衔接融通,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第三章规范教学管理第八条落实立勰树人根本任务。主办高校要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各方面、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全面落实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实施方案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等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开足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长效机制。第九条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主办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
7、行)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等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及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大纲,科学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培养方案,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对接。高起专和专升本修业年限不少于3年,原则上不开设高起本专业。坚持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创新型、应用型和技术型人才培养,以提高在职学习者理论、技术技能、岗位适应及转化能力、文化素养和满足个人兴趣为目标,推进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协同育人模式改革。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形成兼具通识性和专业性、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程体系,促进课程内容与科技发展同步。主
8、考学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制定人才培养,做好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第十条规范教学组织实施。主办高校要强化教学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确保严格落实课程教学、实验实训、考勤、作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及审核等环节要求。加强对线上教学和线下面授的全过程管理,线下教学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总学时的20%,其中医学国控类专业以线下面授为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等教学标准中列有实验的课程必须进行实验教学。主办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第十一条加强
9、教材建设管理。主办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把教材选用关,建立课程教材选用的审核制度和教材使用跟踪检测制度,学校党委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工作负责,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的选用工作。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二条保障师资配备。主办高校要加强专兼职结合的学历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严格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配备标准,配足配好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将聘任的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和管理。将在职教师承担本校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和教师教学业务考
10、核评价体系。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证,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学历继续教育主讲教师全部由主办高校专任教师和主办高校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主办高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主办高校在校外教学点所在地选聘或由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经主办高校认定。第十三条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主办高校要分层分类开展教师培训、教学研讨、教案点评、教学公开课、教学竞赛等,促进教师教学理念与技能持续更新。每位新聘用的主讲教师或辅导教师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要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主讲教师、辅导教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
11、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继续教育专兼职教师教学档案,健全教学评价体系,完善激励机制,为促进教师全面、全员、全周期发展提供保障。第五章规范学生管理第十四条核定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我省年度招生计划,省教育厅按照所属主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结合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分校提出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上限。主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和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安排招生计划。第十五条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主办高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招生简章等材料由主办高校统一印发,不得委托各院(系)、中介机构或个人
12、进行招生,对于发现涉及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校外教学点未经主办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招生范围不超出校外教学点所在的设区市。未设校外教学点的设区市生源,按自愿原则可到就近的校外教学点就读。第十六条加强学籍管理。主办高校要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主办高校对校外教学点的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所有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学籍学历
13、电子注册和变更、勘误审查,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主办高校永久保存。第十七条完善学生管理和服务。主办高校要依法依规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增加学生入校学习、活动的时间和频次,原则上应集中举办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活动。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第六章考核与毕业管理第十八条健全考核制度。主办高校要建立完善试卷命题、质量检查、保密管理、成绩复查等规章管理制度。课程考核要立足课程特点和基本要求,完善过程性考核(平时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探索以实践作业、情景测试、技能认证等方式评价
14、在职学习者能力水平。充分利用福建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转换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学习成果认证标准。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期末考试原则上应为闭卷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船不超过80%。应参照本校全日制学生毕业要求,结合成人在职学习特点合理确定毕业要求。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予以退学处理。第十九条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毕业设计(论文)要求与全日制毕业生相同,主办高校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过程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和指导教师保障到位,纳入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抽检比例不低
15、于2乐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杜绝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第七章学历和学位管理第二十条主办高校要根据毕(结)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福建省成人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确保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要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第二十一条主办高校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的全日制本科生专业(成人高校除外)。主办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16、公室应会同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接受通过测试的学生学士学位申请。第二十三条主办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主办高校年内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次数不超过3次。第八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四条优化专业布局。省教育厅依据本省专业设置和布局规划,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促进本区域主办高校专业合理布局、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第建设。支持本科高校立足服务我省“六四五”产业新体系建设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开设“服务地方、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
17、学科专业。支持高职院校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和乡村振兴需求,重点面向一线从业人员,开设“知识更新、技术提升”的专业。第二十五条专业目录。专业的名称以教育部公布的全日制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为依据。第二十六条专业设置基本条件。专业设置须符合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要求,省内成人高校要做好规划,立足转型发展,开设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本专科专业。普通高校专业设置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在本校现有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且该专业已培养一届以上本、专科全日制毕业生,其中本科专业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对已连续2年(含2年)不招生
18、的普通本专科全日制专业,原则上不得设置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二)原则上本科层次普通高校不得开设专科层次专业。外省高校在闽开设专业原则上应为我省尚未设置的专业,或我省相关领域紧缺急需的应用型专业。(三)设置和调整医学及相关医学、药学类专业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规定执行。设置和调整公安、司法类等国控专业必须征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七条专业设置数量。主办高校应严格控制增设专业数量,原则上每年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不超过3个,及时撤销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对不适应社会需求或招生人数少难以成班的专业应及时调整和撤销。第
19、二十八条学习形式要求。自2025年秋季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再使用“函授”“业余”的名称,统一为“非脱产”。支持有条件的主办高校直接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不接受主办高校脱产形式、现代远程教育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已注册入学的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学生按原政策执行。第二十九条专业设置与备案程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登记备案制,专业设置与备案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执行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第九章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第三十条主办高校基本条件主办高校应具备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基本条件,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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