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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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本院”)的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贺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勤俭办事;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讲求绩效。第二条本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建章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本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2、。(二)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本院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资产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四)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五)指导监督。对本院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第三条本院的财务活动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由检务保障科统一归口管理。检察长对本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本院各内设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财务活动,参与财务监督,并对相关事项负责。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四条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3、第五条收入预算包括当年各项收入和上年结转结余收入。第六条本院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财政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需求,按照零基预算管理原则,认真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在报送财政局前应当经院党组讨论通过并批准。第七条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列入基本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按照自治区和市级有关人员编制、工资和津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编制。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员定额、实物定额等标准编制算。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列入项目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
4、建设经费(前两类合称检察业务经费)等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应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需要及工作计划进行编制,并经分管业务副检察长审核后,由检务保障科汇总。各部门的项目支出应当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第八条预算执行、调整与分析本院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及时提出支付申请。本院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因工作原因,确实需要追加、追减和调剂预算的,按照“先事权,后财权”的原则报批。即:由各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业务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方案通过审批后提
5、交检务保障科汇总,经院党组讨论通过并批准。整体调整方案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后,由检务保障科办文报请财政局、人大会申请调整预算。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变更、暂缓或终止事项的,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待财政局、人大会批后方可进行预算调整。检务保障科应向院党组汇报预算执行情况,以便院领导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动态分析,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重点项目加快支出进度。针对预算支出进度缓慢,预算执行不力等问题,检务保障科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因前述原因有可能导致绩效扣分的重点项目,检务保障科在与经办部门沟通后,有权对相关项目经费指标进行调整或调剂。调整调剂手续按相关规
6、定执行。第九条决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检务保障科根据财政局年度决算工作要求,清理核实全年经费收支和往来款项,编制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和财务分析,确保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检务保障科按照规定编制决算,年度部门决算在报送财政局前应当经院党组讨论通过并批准。第十条预决算公开预决算公开工作由检务保障科负责。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决算后,检务保障科须在20日内,按财政局要求在本院互联网官方网站公开部门预决算。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包括预决算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公开格式严格按照财政局规定执行。做到数据真实可信、表述清晰易懂。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收入包括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二条行政
7、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三条办案过程中暂扣的款项和应上缴财政部门的赃款不属于本院的收入,必须依法严格管理。第十四条经费收支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开展工作,严禁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本院为履行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第十六条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是指用本院的各项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是指保障本院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
8、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经费。办案(业务)经费是指本院为履行特定职责任务发生的办案(业务)相关支出,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业务装备经费是指本院各类业务装备的购置经费和安装调试费用。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包括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支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实行“预算控制
9、、支出范围、支出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情况开展经费支出,严禁无预算、无计划支出。(二)严格按照政府收支科目和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使用和列支经费,严禁相互挤占挪用。(三)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列支经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出。对财政部门已制定有明确标准的,例如在职在编人员工资及各项津补贴、“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四)对财政部门尚未制定统一支出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人员经费中的聘用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由政治部牵头、检务保障科配合,在参考相关单位工资标准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及财力允许的基础上制定支出标准。2 .日常运
10、行公用经费中的办公费、手续费、水电费等按工作实际情况据实报销。其中办公用品和耗材采购由检务保障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统采统管”。3 .办案(业务)经费中的侦缉调查费、协助办案费、检验鉴定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特情费等,按照办案工作实际支出情况据实报销。4 .业务装备经费中的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等,以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标准或市发改委审批的标准作为上控价,在上控价下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并按合同中标价列支。5 .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按市发改委审批的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并按合同中标价列支。第五章报销审批管理第十八条经费报销同样按照“先事权,后财权”的原则审批。(一)报销
11、手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要求执行。确保财务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并附相应原始单据和发票。其中发票抬头必须为单位全称,不能为个人姓名(车船票、飞机票除外)。发票须有经办人签字。手续不全不得办理任何报销支出。(二)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如为购买实物的还必须有验收入签字。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所有签字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签字。(三)财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资金来源和预算额度;经费报销单是否正确填制;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合规;原始单据或发票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支出是否符
12、合开支范围与标准;签批手续是否完整等。第十九条当年支出的费用应在当年报销完毕,如有借款须及时清偿。年底发生的费用当年无法报销的,应在次年2月份之前报销完毕。超过2月份未报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经济损失由经办人个人承担。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由经办人个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再呈业务分管副检察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第二十条凡遗失飞机票、车船票,须由当事人提出、购票支出记录、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加盖本部门公章、再呈业务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将该书面报告代替原始凭证报销。因经办人个人原因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含发票、收据),若能提供原始单据或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单位
13、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加盖本部门公章、再呈业务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按实际支出金额报销,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禁止报销,经济损失由经办人个人承担。第二十一条资金的审批权限设置:(一)支出事项事前报批:1 .100O元以下(含1000元)经费支出,不需要事前报批,完成支出审批即可报销。2 .常规性支出的不需要事前报批,完成支出审批即可报销。例如:水电费、邮电费、食堂支出、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3 .零星支出批量报销的,每次零星支出不达100O元不需要事前报批。例如:饮用水、复印费、车辆清洁等。4 .除上述情况外,1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事前报批后方可实施。5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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